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5龄童“遭车撞被抛尸”,尽管嫌疑人潜逃两年被抓后供认不讳,但因为孩子尸体一直未被找到,案件发生21年来始终悬而未决。

嫌疑人一直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儿子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山东潍坊农妇陈秀英这些年来一直奔走在寻找孩子下落和讨说法的路上,心力交瘁,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她几近晕厥。

儿子被车撞倒

车上人把孩子抱上车带走

时间退回到1999年6月30日上午9点多,山东潍坊寒亭区朱里镇上港路的一个路口,几名男童正在愉快地玩耍。其中就有陈秀英5周岁的儿子小鑫(化名)。这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部红色车辆路过时,将小鑫撞倒在地。两位路过的妇女目击了事件的经过。事后她们告诉陈秀英,孩子在地上滚了一圈,口中有白沫,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把孩子抱上车,车子就快速开走了。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自己那天中午做好饭等儿子回家吃饭时,儿子的一个小伙伴在姐姐的带领下,跑来告诉她,小鑫出事了,被车撞了。陈秀英在这位小男孩的带领下急忙来到事发地点,但是只看到儿子的一只鞋子。有人告诉陈秀英说肇事的车往昌邑方向跑了。陈秀英喊上家人往昌邑方向追去。沿路的草丛、桥洞都查看了一番,考虑到司机应该会把孩子送到医院,于是一行人把往昌邑方向路过的医院和昌邑的医院都问了,结果一无所获。在昌邑医院的病人提醒下,陈秀英家人才打110报了警。这时已经下午一点多了。

小鑫出事前的照片小鑫出事前的照片

为了寻找孩子的下落和肇事者,陈秀英一家在寒亭和昌邑两家电视台登了寻人启事,连登了3天没有得到线索。根据交警队的提议,寻人启事增加了悬赏5千元征求案件重要线索的内容。三天后,交警队告诉陈秀英,接到举报线索了,警方组织对肇事者张某某实施抓捕,但在抓捕过程中,张某某畏罪潜逃。1999年8月18日,寒亭警方以故意杀人在网上登记了追逃信息。

在逃人员登记表显示张某某的追逃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显示张某某的追逃信息

两年后肇事者落网

但孩子一直下落不明

孩子遭遇不幸,活不见人死不见尸。陈秀英一家人的生活彻底陷入了混乱之中,孩子奶奶觉得自己未看管好孙子,一直心怀内疚,几年后因病离开了人世;孩子父亲因为承受不了打击,不久后精神失常;而陈秀英则天天以泪洗面,还时常去路口的马路边张望,期待着孩子还能回来。

看着这一家的日子实在没法过了,2000年2月,亲友们将陈秀英夫妇送去新疆的亲戚处打工,希望能减轻他们的痛苦。虽然远离了熟悉的环境,但孩子的事始终萦绕在陈秀英的脑海中,在梦中她经常能看见孩子归来。

陈秀英夫妻带着儿子(红衣男童)合影陈秀英夫妻带着儿子(红衣男童)合影

事情在2001年4月出现转机,陈秀英接到家人的电话,得知张某某在黑龙江被警方抓获归案。得知消息后,陈秀英独自一人坐了4天火车,从新疆赶回老家。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她从警方处获悉,张某某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说,把孩子撞倒后,抱上了汽车,原本准备去交警大队投案的,但考虑后还是将车开走了。第二天,张某某发现孩子死亡,于是就将尸体抛至高密市一个村庄的暗渠内,然后就畏罪潜逃。

直到张某某被抓,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公安部门按照张某某所说的抛尸地点去寻找,没能找到尸体。陈秀英从警方处得到地址后,又多次与家人赶到抛尸地点寻找,但也是一无所获。附近村庄的居民告诉她,该沟渠位置比较高,早已废弃,如果真有尸体,一般也不会被水冲走,村里人也从没发现过尸体。

张某某提供的抛尸地点距离案发地点有100多公里,多次寻找未果后,陈秀英对张某某的供述产生了怀疑,她本想只要能找到孩子的遗体也就死心了,但偏偏事与愿违。

法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嫌疑人一直无法定罪

2001年7月,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不积极抢救伤员,且将受害人抛尸灭迹,情节恶劣。


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起诉书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起诉书

2001年9月5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撞人并抛尸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因为始终没有找到孩子尸体,法院认为缺失重要证据,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可惜开庭时,因在新疆的丈夫精神病严重发作,陈秀英只好赶去照顾丈夫,未能参加开庭,没能见到肇事者张某某。

2001年9月2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这一等又过了19年。因为孩子尸体一直无法找到,案件审理程序也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决定书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儿子生死不明,嫌疑人也未得到应有的惩罚,这让他们一家接受不了。此后十多年,她始终奔走在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但始终得不到结果。根据地址,陈秀英也曾多次去张某某所在的村庄寻找他,希望能通过感化对方说出当年的真相,获知自己儿子的抛尸地点,但对方已经搬了家,找到儿子下落的愿望无法实现。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判赔47万多元只拿到11万元

多年寻找未果,案件又无法进展下去。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公安部门在得知她的家庭情况后,就建议她先将民事赔偿部分处理掉。“他们(公安部门)告诉我,查询后发现张某某还有赔偿能力,就建议我先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帮我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

紫牛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了该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9日,陈秀英夫妇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刘某死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鲁0703民特302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某死亡。

2019年1月8日,陈秀英夫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由,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1820731元。

被告张某某委托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辩称,同意在法定的范围内尽自己所能对原告的损失进行积极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数额过高;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的焦点在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原告的损失如何确认。

2019年7月8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为:1999年6月30日9时,被告张某某驾驶无牌号小型货车沿朱里上港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方家屯丁字路口北侧时,将刘某撞伤后抱到车上,驾车逃离现场,刘某至今未找到。1999年7月19日,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2001年4月28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法院以未找到刘某尸体为由,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至今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1999年,自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一直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机关要求惩治肇事者,并要求赔偿损失,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且法院作出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因此,二原告于2019年1月8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国涛、陈秀英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59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目前只收到赔偿款11万元。

律师:

刑事案件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紫牛新闻记者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的肇事车辆是无牌号小型货车,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中也对此事实作了认定,但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载明是红色的出租车;肇事车辆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呢?另外,一般刑事案件通常遵循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但此案中,刑事部分尚未审理完毕,为何民事部分会先行解决?

带着这些疑问,紫牛新闻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潍坊市寒亭区公、检、法部门,但多次联系后,暂未得到回应。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是“从有”还是“从无”,在司法上有着一定的演化与发展。开始的从“有”,利在打击犯罪,但有可能冤枉无辜;后期从“无”,则利在保障人权,弊在可能放纵了犯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刑事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此案中,因为缺失孩子尸体这个重要证据,所以法院确实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不管是警方追逃中的故意杀人还是检方起诉的交通肇事罪都无法追究。“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应当坚持。

另外,关于该案的民事部分判决也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刑事判决的基础之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不同,刑事案件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可疑性。而民事案件证据却没有这么严格,当事人自认也就可以了,所以此案中不一定要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一般规则。

紫牛新闻记者|杨志敏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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