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2015年,广西平南县男子陈某鑫及其同伙与两名青年产生言语不快,遂持刀行凶,致使其中一人跳江后溺亡。事发后,陈某鑫潜逃数年被抓。今日(1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平南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公安机关押解陈某鑫指认犯罪现场。平南县法院供图今日(1月7日)下午,平南县法院书记员潘文华告诉新京报记者,2015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鑫应陈某光等人纠集,伙同多人携带砍刀,分乘数辆摩托车,在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四处寻找一位绰号为“黄毛”的人及其朋友实施报复。双方此前存在过节儿。
当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鑫一伙于平南县思旺二桥发现被害人廖某森和廖某贵,并用摩托车围堵正在桥上的两人。当时,廖某森和廖某贵在桥上吹风醒酒,被告人一伙与他们遭遇后,虽得知他们并非要报复的“黄毛”等人,但因双方言语产生不快,陈某鑫一方的一名男子随即用砍刀砍了廖某森一刀,致使其左臂受轻微伤。
此后,被告人陈某鑫等人持刀冲向廖某森,后者见状,纵身跳下思旺江以逃避追砍。此后,陈某光等人制止廖某贵呼救,又伙同陈某鑫等人赶到桥下思旺江边来回巡行,向江里投掷石块,阻止廖某森上岸,最终导致廖某森溺水身亡。
新京报记者从平南县法院了解到,案发后陈某鑫潜逃,于2019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同伙均已判刑或另案处理。
针对此案,平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鑫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鑫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经综合审理,判处陈某鑫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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