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新京报讯 今日(1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徐州市中院和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工作人员处获悉,初中生韩如宇(化名)从自家18楼跳楼自杀,家属诉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案,今日(1月6日)下达了二审判决书。其显示,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中院二审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徐州中院二审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一审校方被判担责15%,赔偿14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掌握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8日凌晨四时,韩如宇从自家18楼跳下。事发前,韩如宇于2018年4月2日,被校方通知家属提前带离学校。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至4月4日,该校老师告诉韩如宇家长,其孩子没及时完成作业,且存在抄袭情况,按照班规要回家反思。2018年4月2日,老师让家长将还未放学的韩如宇接走。

韩如宇的亲属认为,虽然他们自身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也有责任。他们认为,校方教学安排不当,使得韩如宇尊严受伤,并私设班规,以停课回家反思为惩罚,侵害韩如宇受教育权利。对此,被告方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在一审的庭审中回应称,所谓的班规没有书面规定,就是让学生回家反思,不影响正常上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韩如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思想并不成熟,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的上述处理方式,虽不必然引起韩如宇自杀,但应会加重韩如宇的心理压力,加之韩如宇的家长后期管教方式不当,致使韩如宇自杀。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的行为与韩如宇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根据韩如宇死亡的原因力、作用力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承担15%的责任,赔偿14万余元。

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均不满意,分别向徐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今日(1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徐州市中院获悉,原被告双方已收到二审判决书。徐州市中院一名工作人员透露,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已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由徐州市中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徐州市中院认定,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如宇一方损失142656元。”

记者 李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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