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在上课的时候,17岁的中学生小乐(化名)从校内翻越围墙到河坝处时,看见同校的学生小伟(化名)误入深水区将溺水,小乐于是下水将小伟救起,但自己却因溺水死亡。小乐的父母将学校、水务局、小伟的父母起诉到法院。1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乐的父母4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余元),水务局赔偿18万余元,小伟的家属赔偿3.6万余元。法院认为,小乐虽翻越围墙逃学是不被允许的,但他见小伟将要溺水时,奋不顾身,全力以赴地营救落水的小伟,这体现了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高贵品质,同时,也彰显了“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浩然正气。

17岁少年下水救同学后自己溺亡 家属起诉索赔

小乐的父母起诉称,事发那天是星期六,学校为补放五一假而统一安排学生在校上课。下午2点左右,由于上课期间无人管理,小乐从校园内翻围墙出学校,至某县水务局权属管理的拦河坝处玩耍时,被告李某的儿子小伟误入深水区将要溺水时,小乐下水将小伟救起,但自己却溺水死亡。

小乐是某县中学学生,事发时属于未成年受学校教育和管理期间,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让小乐脱离管理而造成死亡后果,应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水务局对事发处有管理权,却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更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受害人小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受救者小伟的监护人,其子在危险中经小乐冒险救助而得生,李某作为监护人也应为小乐为救其子而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小乐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因自身责任导致小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学校:无侵权行为 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对于起诉,学校辩称,小乐违反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及门卫管理制度,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外出到拦河坝并在深水区救助他人导致溺水死亡。学校对小乐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没有任何一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存在。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即便学校需要承担责任也是补充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学校还认为,小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引起险情的是小伟,应当由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水务局作为拦河坝的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且在安排得有工作人员在拦河坝值班看管的情况下,明知小伟、小乐等人下水游泳存在安全隐患,放任其下水游泳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为自己的疏于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小乐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具备对拦河坝河道危险性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下河游泳及到深水区救人会给自己造成的危害,对自己是否掌握游泳技能等有所认知。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认定为自担风险行为。

学校表示,其已经对小乐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无侵权行为,主观上也无过错,小乐溺水死亡的后果与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救孩子家属:无责 应由学校和水务局担责

水务局则辩称,小乐死亡地点是在拦河坝,是开放性河道。水务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是依法对侵害河道的行为进行管理,所以水务局没有民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拦河坝管理房墙上写明警示标语“坝区范围内禁止采沙和游泳”,已尽到提醒义务。水务局没有在现场进行24小时的人员值班,但其管理人员每次在现场发现有人在拦河坝处游泳都会现场进行阻止。学校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两学生发生意外的时间是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在上课时间外出溺水死亡,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管者,事发当天10多名学生翻墙私自外出,学校没有发现,存在过失。本次事件中,小乐的死亡与小伟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施救人小伟作为受益人,已是初二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明知不能在河道游泳,仍擅自逃学到河道中游泳。最后,小乐的死亡是为了救助小伟发生的,根据规定,小伟和其监护人应对小乐的死亡承担主要补偿责任。

小伟的家属李某称,因学校在上课期间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及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水务局在履行自己行政职责时修建的拦河坝,就该拦河坝造成的公共安全隐患,负有管理、使用、监管等职责,但其未设置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依法也应承担责任。小伟与小乐在本案中同为学校、水务局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根据《侵权责任法》“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本案中侵权事实清楚,依法应由学校和水务局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他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小乐父母获赔72万 法院:小乐行为体现了舍己救人高贵品质

法院查明,原告的儿子小乐就读于某中学,事发当天,学校为补放五一假期而统一安排上课,小乐从校内翻越围墙到河坝处时,遇同校学生李某误入深水区而将溺水时,小乐下水将李某救起,小乐终因不会游泳导致溺水死亡。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时发现小乐已经溺水死亡。据派出所调查,受害人小乐是为救助李某溺水死亡的。对于小乐的死亡,学校承认小乐在课间擅自外出,翻越学校围墙外出游泳并在深水区救助李某导致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时代精神的具体表现,当下社会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出生在贫困家庭的小乐虽翻越围墙逃学是不被允许的,但他见小伟将要溺水时,奋不顾身,全力以赴地营救落水的小伟,这一壮举恰恰体现了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高贵品质,同时,也彰显了“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浩然正气。虽然他家庭贫困,但他舍己救人留下的精神财富却非常宝贵。因此,小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学校发现小乐外出逃课时没有及时逐级上报,也没有在小乐翻墙时进行及时阻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70%的责任。水务局虽在事发地写明警示标语,即其已预见该河坝可能产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但该标语不足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而河坝管理者在管理河坝时存在瑕疵,水务局作为事发河坝的管理者,应承担25%的责任。作为被救的受益人李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小伟应承担5%的责任,其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李某承担。关于小乐父母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小乐用生命演绎了什么是舍己救人,小乐的父母仅仅只要求10000元,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赔偿小乐父母45万余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余元),水务局赔偿小乐父母18万余元,李某赔偿小乐父母 3.6万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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