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沈某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两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为牟暴利,女婴明码标价被贩卖
在一次普通的蜂蜜交易中,河北省定州市人黄某结识了云南省广南县人沈某。一来二往熟络起来的两人在贩卖婴儿以牟取暴利的事情上一拍即合,并通过电话、微信保持联络。
2018年11月3日,黄某与沈某微信联系得知沈某处有一女婴出卖,遂以出去玩的名义邀约张某、乔某一起驱车前往云南省砚山县,并约定除去生活一应开支后每天支付每人200元工资。到达砚山县后,沈某带黄某来到一农户家,黄某交给沈某30000元现金从该农户家抱走一名女婴。带女婴返回定州后,黄某支付张某、乔某各1000元工资。后经崔某居间介绍,黄某以76200元将女婴卖出,崔某从中获得介绍费13200元。
11月16日,黄某再次雇佣张某和乔某驱车前往砚山县,花60000元从沈某和一名中年妇女手中买到两名女婴。经赵某、杨某、刘某、苏某“牵线”,两名女婴分别以75000元和30000元卖出,杨某和刘某分别获得10000元和3000元介绍费。
两次顺利贩卖女婴之后,黄某的贪欲愈发膨胀。12月初,黄某带张某和刘某第三次前往砚山县以24000元从沈某及一名中年男子手中抱来一名出生仅3天的女婴。黄某三人驾车返回定州市行至随岳高速公路鄂豫收费站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至此案发。
法网恢恢,一众嫌犯先后落网
12月16日,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此案报立为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进行立案侦查。鉴于案件重大且涉及未成年人,随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派出未检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补充侦查和取证,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经审讯,黄某、张某、刘某三人对贩卖女婴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三次跨省贩卖四名女婴的犯罪事实。根据三人供述,公安机关赴云南、河北两省将沈某、乔某和崔某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赵某、杨某等三人也涉嫌拐卖儿童罪,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追捕。
乔某、崔某和赵某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尽管有黄某、张某和刘某三人的指认,沈某依然拒不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面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讯问,一律以“不清楚”“不知道”“没干过”等说辞予以搪塞,不仅否认所有犯罪事实,就连同黄某通过电话、微信进行联系,与同案人一起吃饭以及在砚山县租住房屋等确凿事实均予以否认。
主犯拒供,检察机关引导取证
为有力指控零口供主犯沈某,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和取证。
针对沈某谎称所持手机是捡来的,不知道开机密码的不配合行为,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手段破解沈某手机密码,调取出沈某和黄某的电话、微信联系记录,证实沈某和黄某关系匪浅,不仅联系频繁,且时间段与三次犯罪事实时间段相吻合,并且出现了“还能联系吗”“等一下我去他家看看”“有吗”“看不上太小了”等涉案信息。
经讯问同案人员,基本确定三次贩卖女婴的妇女为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人沈某。为获得更加确凿证据,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到沈某居住地查明有无婴儿失踪报案和涉案女婴来源。侦查机关在沈某租房内搜查到与黄某供述一致的相关信息,最终确认黄某等人供述的沈某即为本案被告人。在大量证据面前,沈某依然无理狡赖、拒不认罪,导致所有女婴来源无法查清。
铁证如山,“零口供”主犯获刑十三年
2019年7月3日,12·14系列拐卖儿童案在随县人民法院开庭,随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有理有据发表公诉意见,黄某等六人当庭认罪,沈某仍然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
对此,检察官沉着应对,当庭出具了同案犯辨认笔录、黄某给沈某购买保险记录、黄某与沈某的电话和微信联系记录、沈某租房协议、沈某2014年拐卖儿童犯罪记录等证据,用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锁链有力证实了沈某贩卖女婴的犯罪事实。
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因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沈某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对有证据证实的确凿事实一律否认,实属无理狡赖,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决定对沈某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沈某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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