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有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适用应当设立甄别机制,引起热议。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的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调查与辨别证据的能力,“离婚冷静期”不宜设置排除性规定。
最新提交审议的草案沿用了一审稿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应当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予以完善,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经媒体报道后,“离婚冷静期”制度再次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人认为该条文可能会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有人在讨论是否该设立甄别机制,设置排除性规定。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对界面新闻表示,现在导致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都比较年轻,在遇到婚姻生活矛盾、冲突时,可能会因为处理经验不丰富,甚至因为冲动离婚。
“如果有‘离婚冷静期’,能够促使当事人不在矛盾冲突的顶峰期去做离婚这个重大的决定,在他们登记离婚请求以后,还有时间回过头去再想一想,对于冲动型离婚的人而言应该是有帮助的。”她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显示,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别为女性,年龄相差0至3岁的夫妻最多。
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也在持续攀升。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由1987年的0.55‰上升为2017年的3.2‰。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目前我国协议离婚所需的时间非常短,对离婚设置的条件过于宽松,只要当事人双方带齐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可能当场就能拿到离婚证。近年来,我国由于离婚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因为父母离婚而没有得到很好照顾的被告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离婚冷静期”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也是首次进入到国家立法层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开始对“离婚冷静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改革试点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陆续开始“离婚冷静期”的试点。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4个月后,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该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2018年7月,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同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离婚冷静期”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刘加良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诉讼离婚中推开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而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协议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会关注。
“我们更建议在协议离婚中设立冷静期,诉讼离婚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当事人如果有过于冲动的行为,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去冷静思考,而协议离婚缺少这种外在干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会像司法裁判官一样去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是否是当事人自愿离婚。”蒋月说。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离婚冷静期”设立甄别机制,设置排除性规定,蒋月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在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实施家暴等行为,需要调查与辨别证据,婚姻登记机关难以完成。“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司法裁判官,没有这么强的辨别证据能力。”她说。
刘加良也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合设置排除性规定,像重婚、虐待、遗弃、实施家暴等情况,往往需要双方举证,婚姻登记机关在认定这些情况时没有优势。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就会面临判断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