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受贿金额再小,也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

近日,裁判文书网近日批露一则刑事裁决,案件批露了淮南市绿景地产实控人利用自己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向银行行长、董事长等人打“人情牌”,为旗下公司贷款疏通关系。

3名银行高管落马:儿子留学收美金 外孙收200克金条

虽然收受贿赂的金额不大,但是却是中国千百万个民营企业与银行企业家之间的一个缩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绿景地产老板数罪并罚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作为淮南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景地产”)的实控人,丁某早在2017年5月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期间,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取保候审。

最终在淮南市潘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丁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来的判决,与本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老熟人花式行贿手段

三名银行高管落马

根据裁判文书,丁某不仅是绿景地产的实控人,还是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淮河银行)原董事会成员。

2010年,丁某成为淮河农商行的股东,与淮河银行的管理层都很熟悉。为了顺利从淮河银行获得贷款,丁某利用自己淮河银行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多次以过节看望等名义向原淮河银行董事长王某、行长张某、副行长李某进行“花式贿赂”。

裁判文书披露了丁某的五大贿赂手段:

贿赂手段之一:办公室、浴场门口送过节红包

2011年至2014年,在每年春节前夕,丁某连续四年到董事长王某的家中或办公室内四次送春节红包,合计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夕,丁某连续四年在银行行长张静的办公室内分8次送给张静过节红包,合计人民币6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夕,丁某连续四年在副行长李某的办公室内或某浴场门口分7次送给李某过节红包,合计人民币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丁某为了和李某处好关系,经常在中秋节的前一天,开车到老体育场西侧的东方罗马浴场门口,电话约李某出来,将事先准备好的装在信封里的5000元现金送给他;而在春节的前一天,丁某会准备1万元现金装在信封里到李某办公室送给李某。

李某认为,其作为淮河银行副行长,银行贷审会成员,在贷款发放和审批上有权利,丁某为了和李某处好关系,方便从淮河银行获得贷款,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才会给他送钱。辩护律师认为,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贿赂手段之二:领导儿子留学送美金

2013年年初,丁某听说王某的儿子到英国留学,到王某的家中,以送给小孩上学用的名义送给其1万元美元。

贿赂手段之三:看望领导外孙送200克金条

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和李某在北京培训学习期间。丁某在得知王某在北京学习,就以看望王某外孙的名义,让在北京的朋友蔡某帮忙买一根金条(200g的金条,上面有“马到成功”、“Au9999”、“200g”、“No01628320”字样),并让公司会计给蔡某转了10万块钱。

之后,丁某与朋友姜某到北京,从蔡某处将金条拿走,后与王某及其家人一起吃饭。饭后其将金条送给王某。晚上与李某、丁等人就餐之后,丁鹏以看望其外孙的名义送给其一根200克的黄金金条。

贿赂手段之四:吃饭时塞现金

据淮河银行副行长李某的证言,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其到北京培训,吃饭过程中丁某将1万元塞到其裤子口袋里。加上过节红包,丁某分八次共送给其现金6万元。

贿赂手段之五:开业送花瓶

2010年10月份,丁某花了2000元至3000元买了一对瓷花瓶,在淮河银行成立开业的那天,将花瓶送到王某办公室送给王某。

那么丁某的绿景地产总共从淮河银行申请了多少贷款呢?——8000万元。

根据庭审记录,丁鹏于2014年1月26日向淮河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绿景地产于2013年1月13日向淮河银行申请5500万元贷款用于碧海项目工程款、工程设备材料款、设计费等;该公司又于2015年7月27日向淮河银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在淮河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

东窗事发

银行高管纷纷退赃

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年初,丁某被纪委谈话之后的一天晚上,淮河银行董事长王某到证人谢某家,打听丁某在纪委谈话中说了什么,并希望其帮忙联系丁某与王某见面。

2015年3月,淮河农商行董事长王某在得知丁某接受调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其收受的4万人民币、1万美金、一根200克金条及一对“粉彩花鸟”瓷瓶退还给丁某。

本次判决中的主要被告人之一淮河银行行长张某于2014年8月(丁某被省纪委谈话之前)就已经将丁某行贿的6万元退还。

然而,受贿已经成为事实。

2019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李某(副行长)因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退还全部赃款,被免于起诉;王某(董事长)已另案判决。

金融反腐一直在路上

1998年,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因受贿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此开启了对银行高管反腐的序幕。

自鲁家善案发,近年来已经有多位银行高管“落马”。上至银行总行行长,下至县市级银行高管,每年都有金融圈人士被查。

截至目前,银行高管被查级别最高的是两任建行行长王雪冰、张恩照,他们都曾位列中央候补委员。

从各案判决书来看,被指控最多的行为,就是这些银行家们违规为商人提供贷款。企业家以靠拢权力来获取贷款,成为其谋求资金支持的最主要方式。

同时,随着落马高管的受贿金额越来越大,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规定也逐渐提高。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设为2000元。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比照贪污处理。具体而言: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并实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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