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某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仲裁纠纷一案已在北京二中院和解解决,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12月23日向二中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二中院将对该案作结案处理,并陆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思聪采取的执行措施。
该案经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已于2019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5000万元。目前,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存款、查封房产、车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以及被执行人按时申报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时,申请人未向二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等因素,故二中院未对王思聪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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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准出境的执行措施。该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决定,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该措施仅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不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限制高消费指人民法院对于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或非生活必需消费有关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