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扬子晚报网12月17日讯(通讯员 韩文彬 记者 张建波)本是在公司搞产品研发的,因产品计划暂停,被要求调岗去装配车间。小张拒绝后,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8年1月1日,小张与无锡一材料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从事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当年5月14日,公司计划暂停产品研发业务,并单方面向小张提出要撤销其工作岗位,将其调整到装配车间。小张以劳动报酬降低为由拒绝。

两天后的5月16日,小张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相关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当年5月20日起,张小无法进入公司工作、

之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特别是其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法是否成立。

据查,该公司是因业务下滑,营收减少,导致无法提供资金进行产品研发,造成小张的工作岗位被撤销。但公司未能提供其业务下滑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撤销产品研发部门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在与小张协商调整岗位的过程中,仅提供了一个装配车间的计件工作给小张,与其原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相差较大,且公司还计划降低其工资收入,存在不合理性。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的做法既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其调岗行为亦未与小张进行有效协商,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而对于小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因公司未进行抗辩,亦未就不能继续履行举证,仲裁机构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必要条件尚未完全丧失,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因此撤销公司解除小张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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