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图为:作案工具 台州中院供图图为:作案工具 台州中院供图

中新网台州12月13日电(记者 范宇斌)25年前,他求爱不成,用一把铡刀结束了年轻女子的生命,随后潜逃他乡,辗转多地,冒用他人姓名打工过活。25年后,他终被抓获,难逃法律最严厉的制裁。13日记者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应顺龙死刑。

图为:躲藏的柑橘地 台州中院供图图为:躲藏的柑橘地 台州中院供图

暗夜入室杀人

1994年2月7日,距离农历春节还有3天。

在台州仙居农村的一户人家里,50来岁的林峰(化名)与儿子、女儿、女婿,还有附近的邻居一起守在家里,与别处喜悦的气氛不同,这一家人被一种巨大的不安所笼罩。

这种不安,来自一个叫应顺龙的男人。在早前的一天,应顺龙扬言“要炸掉林峰家的房子”。

应顺龙是附近村里的一个男青年,父母早亡,家境贫穷,当时二十七八岁的他已算村里的大龄青年。

在1993年的10月,应顺龙与林峰的二女儿林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在与应顺龙相处几个月后,林菲发现应顺龙为人懒惰,并且有赌博的恶习,便提出分手。

在案发前两天晚上,应顺龙去找林菲,希望和林菲继续恋爱,林菲拒绝后,应顺龙便恶狠狠地威胁道:“如果不嫁给我,我就炸掉你家房子!”

出村口的时候,应顺龙对林菲家的亲戚说道:“是因为林菲不嫁他才害他赌博输钱,要让他们一家好看!”

面对这毫无道理却骇人的威胁,林家人选择通过一家人的互相守护进行抵抗。

从1994年2月6日晚开始,林家人一直心惊胆战,守到2月8日凌晨时分,一家人终于有些体力不支,也侥幸地以为应顺龙可能只是吓唬他们,便各自回房休息,林菲也回到了二楼自己的房间睡觉。

谁也不曾料到,就在家附近的柑橘地里,应顺龙正拿着一把磨得发亮的大铡刀,他已经等待了大半个晚上,就等着林家人放松警惕的这一刻。

1994年2月8日凌晨2时许,应顺龙悄悄潜入林家二楼,踹开林菲卧室房门后闯入。林菲被惊醒后呼救,其父亲林峰闻声后持木棒冲上楼,朝应顺龙挥打时,被应顺龙持刀砍中头部倒地,受了轻伤。后应顺龙又持刀砍在林菲后颈部,致林菲死亡。

应顺龙立即逃跑了,在逃跑过程中,他将铡刀丢弃在山上。后来,公安在调查中了解到,在案发前一天,邻居曾看到应顺龙在家里磨刀。应顺龙还去买过炸药,但没买到。

图为:一审公开宣判 台州中院供图图为:一审公开宣判 台州中院供图

一封无耻的谴责信

林菲年轻而无辜的生命终结在了这阖家团圆之际。虽然经过警方的多方搜查和通缉,但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应顺龙一直未被抓获。

案发后的下半年,在林家人还沉浸在悲痛之时,他们竟然收到了应顺龙从温州寄来的一封信。

在信中,应顺龙把自己杀人的过错都归责于林家人,认为是“林家人嫌他家贫,不愿意把女儿嫁给他,都是林家的错”。

林家人气愤难当,把信转交给了仙居公安。仙居公安根据信件上的地址,立刻动身赶赴温州,和温州公安一起在地址附近可能藏身的场所进行地毯式搜查。

可惜的是,搜索无功而返。事后证明应顺龙其实早已离开此地。

岁月流逝,林家人备受精神煎熬。这种煎熬促使他们竭尽全力通过亲戚朋友的力量去寻找应顺龙。每次一有线索,他们都及时通报给仙居公安,公安则立即开展调查。他们殷殷期盼着,期待终有一日,应顺龙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最终法网难逃

2019年5月,案发25年后,在浙江海宁的一个检查站,当地公安机关通过人像比对,发现一个自称“徐波”的人和在逃人员应顺龙十分相似,便立即对“徐波”进行控制。

“徐波”百般狡辩,拒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经过仙居公安和认识应顺龙的村干部辨认,发现“徐波”同当年的应顺龙在体貌特征和讲话口音上都极其相似。辩无可辩之下,“徐波”终于承认自己就是应顺龙。

原来,在作案之后,应顺龙逃窜多地,在福建打工了五、六年后,又辗转到江苏、安徽、江西等地,后来留在了杭州。

这些年,他一直孤身一人,不敢结婚不敢交朋友,通过在工地做水泥工养活自己,从来不住旅馆,在哪个工地做工就住在哪个工地。别人问他有没有身份证,他就说离家太早,忘记带出门了。每次打工认识了工友,下次到别处打工时就会冒用工友的名字。但天网恢恢,他最终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

2019年9月,台州市检察院以应顺龙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应顺龙犯罪的相关证据,应顺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应顺龙最后陈述:“这些年,我愧疚得很,一直在想她,很对不起她家人,希望法庭给我从轻处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是双方自愿、也是自由的,被害人在了解应顺龙品行后提出分手并无过错,也是她的权利;其次,应顺龙在挽回双方关系未果后即扬言报复,此后其确也实施了购买炸药、准备铡刀等预谋行为;再次,应顺龙持杀伤力极大的铡刀砍击被害人的后颈部这一人体重要部位,且致被害人颈部大部分离断死亡,足以反映应顺龙坚决的杀人意志。综上,被告人应顺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且系预谋杀人。

被告人应顺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应顺龙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坦白情节,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应顺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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