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牛先生曾借给多年老友于女士夫妇800余万元,经多次催还欠款未果,后得知于女士已将房产无偿过户到其子名下,为了要回钱,牛先生把于女士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房产的行为。海淀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撤销于女士夫妇向小付赠与房产的行为,小付将房产变更登记到于女士名下。

牛先生诉称,2014年至2016年于女士夫妇先后向自己借款800余万元,后多次催还欠款均未果。去年9月末,牛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于女士名下一处房产。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告知牛先生:于女士不是该房屋权利人。原来,当年9月4日,于女士己将该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儿子小付。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经协商调解,法院确认于女士夫妇的还款日期及金额。但还款期限届期,于女士夫妇仍未还款。牛先生只能再次起诉,要求撤销于女士夫妇对其子小付的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于女士名下。

于女士一家否认过户房产是为了转移财产,而是为了办理贷款。因为于女士的征信不好,所以才把房屋转移到其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于女士夫妇在未清偿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将其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小付,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牛先生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牛先生造成了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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