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张立美

在城市主干道上,有一排赤裸上身、只穿着内裤的男子站在寒风中,有人在旁边训话、有人拿着棍子打屁股……据《南国早报》报道,日前有市民发来几段视频,称这是南宁市一家公司对完不成任务的员工进行“花样”体罚。

员工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业绩不达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这类“拖后腿”员工给予一定的处罚,本身并无不可,属于正常的管理手段。但是,公司处罚员工的手段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公司不能借此损害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司处罚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公司罚没有完成任务、业绩不达标的员工只穿内裤站在街头,甚至拿棍子打他们的屁股,这样的处罚手段显然背离了现代文明,突破了公司处罚员工的合法合理界限。从法律角度说,这是对员工的人格侮辱,是对员工进行变相体罚,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叫停和制止。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也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说,既然公司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员工罚他们穿内裤站街头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这起违法行为的处理就不能只是由公司内部私了,不能止于公司内部对涉事组长进行降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对相关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近年来,公司罚员工跪爬、生吃虫子、喝马桶水等丑陋的一幕幕在各地频频上演,一方面是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担心丢掉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形成不了震慑力,对企业起不到遏制作用。按照以往案例处理情况来看,大多只是企业道歉和内部处理了之,公安机关很少介入处理,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企业嚣张跋扈的管理作风。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让员工有尊严地工作和接受处罚,对侮辱员工人格尊严的违法处罚行为,法律必须说“不”,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叫停和处理,决不能放纵企业推行这类丑陋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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