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西安翻译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5)

摘要: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主要指的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对于一些案件在审判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和评论,作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造成先在性的“审判预设”的行为。但是,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广泛普及,“媒介审判”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内部,而是延伸至更广泛的公众。因而,“媒介审判”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而是嬗变为网络和新媒体时代影响之下的新概念。本文主要从“媒介审判”的新特点、嬗变的成因、以及其正负效应分析在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嬗变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9)10-0000-03

“媒介审判”属于舶来词,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也叫“报刊审判”。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给出了较为完善的界定,即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体审判”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关于法制报道中对媒体对相关事件所造成的越界审判行为的批评, 但是随着网络和社交媒体在大众中的广泛运用和普及,一种新型的“媒介审判”,即网络“舆论审判”正在逐渐取代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一、“媒介审判”嬗变的新特点

(一)审判主体不同

新闻媒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主体主要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媒体报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对报道对象作出有失偏颇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从而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审理形成强大的“媒介监督压力”,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而在新媒体时代,由于自媒体的广泛运用和普及,导致“媒介审判”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新闻媒体内部,广大公众对于网络热点事件均可以自由地发表个人意见或观点,并且经过网络发酵之后形成大体一致、相对强烈的社会合意进行广泛传播,来自公众舆论的强大力量形成强烈的社会压力, 影响或动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对事件造成“舆论审判”,当年的“药家鑫案”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二)审判立场不同

传统媒体时代存在“媒介审判”现象的案例中,真正影响案件审理的主要是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所形成的媒介压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对案件审理有影响、起作用的主要是来自于公众舆论。面对一些网络热点事件,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对消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关于事件的消息来源,也并非仅局限于客观事实本身的新闻报道,还有一些来自“意见领袖”的带有某种态度和立场的评论,这些都会对广大公众形成舆论引导,从而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和制约力的公众舆论,导致“舆论审判”现象的发生。传统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所代表的是新闻媒体的立场,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审判”所代表的是广大公众的立场。

二、“媒介审判”嬗变为“舆论审判”的成因

(一)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凸显

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等,这些问题在当下中国快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中一旦被触及,都会点燃广大公众的强烈愤怒和不满,并且由于互联网的低门槛、匿名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公众的意见可以自由表达,而后经过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分享呈现出“沉默的螺旋”的特征,最终很容易快速在网络上形成合力,从而对司法审判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导致“舆论审判”的产生。

(二)网民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的良莠不齐

新媒体环境下,低门槛的便利性、互联网的匿名性,公众借助自媒体平台自由发声,但是由于传播过程中“知沟”现象的存在,网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良莠不齐,大多数网民的发声并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甚至缺乏对案件本身的认知,只是想在这一场网络狂欢中谋得一席之地、畅所欲言,为了寻找自我认同感和社会认同感所作出的感性认识和判断。由于“沉默的螺旋”机制的存在,借助新媒体交互性强的优势,这些非理性的观点会形成大规模的群体认同和公众认同,最终导致在网络热点事件的舆论场域中,事实缺位的虚假信息泛滥以及非理性偏颇激化观点的大面积传播。

(三)网络媒介的责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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