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宗组织卖淫案作出二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罗某、李某军、陆某娟、苟某涛均被判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麦某棠(另案处理)等人在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九潭管理区汇临酒店KTV(以下简称“汇临酒店”)内成立公主部、商务部等部门,并雇佣罗某、李某军、陆某娟、苟某涛及姚美锦(已判决)、唐某、陈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该酒店工作人员。招募孙某琴、陆某建、林某等女子(商务员)从事卖淫活动。
其中,罗某任总经理,负责汇临酒店的全面工作;李某军协助罗某负责汇临酒店的全面工作;陈某任业务总监,刘某乙为业务副总监,刘某甲为楼面总监,负责管理汇临酒店KTV订房、服务员管理等工作;陆某娟、苟某涛、唐某为商务部经理(俗称“妈咪”),负责管理卖淫女子、为卖淫女子性交易提供房间等工作;何某发任前台部长,与胡某1等人一起负责前台收银工作;姚美锦任出纳,负责记录日常开支,核对卖淫所得的票据并为员工发放工资。
期间,嫖客进入汇临酒店消费时,由陆某娟、苟某涛、唐某等人带卖淫女子进入该酒店KTV包厢供嫖客挑选,并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子及提供性服务的价格等。嫖客可带选中的卖淫女子外出开房,或由陆某娟、苟某涛、唐某去到酒店前台开定用于卖淫的房间,并领取由酒店专门免费提供的安全套。
卖淫女卖淫一次的价格为1300元、陪嫖客过夜的价格为1800元,其中300元交由陆某娟、苟某涛、唐某等妈咪保管,剩余嫖资直接交由卖淫女子,或者由陆某娟、苟某涛、唐某等人交前台入账并经姚美锦核对后交由卖淫女子。
麦某棠、罗某、李某军等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卖淫进展情况等事宜,并对卖淫女子的上班情况进行统计,规定相应的奖惩方案。
同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汇临酒店抓获罗某、李某军、陆某娟、苟某涛,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两对,并缴获嫖资人民币2818元,安全套43个、消费凭证36份、收款收据3本、月报表1本及卖淫记录1本。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罗某、原审被告人李某军、陆某娟、苟某涛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审被告人陆某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苟某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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