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原标题:刷脸滥用与隐私焦虑,是时候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了

规制人脸识别,在立法指向上不仅限于隐私保护,还包括鼓励并规范该技术的发展和利用。

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刷脸”时代。拿起手机,是人脸识别;回到小区,得人脸识别;打个“飞的”,安检有人脸识别;甚至登记入住宾馆,绕不过人脸识别。六年前,热播美剧《POI》构想了一个以实时行人面部识别系统为内核的超级AI,很多人可能都没想到,它这么快就来到了我们身边。

人脸识别技术监管的立法工作需提上日程

与人脸识别技术大规模应用相伴随的,是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焦虑和对人脸识别权界立法的期待。“人脸识别技术监管需把立法工作及早提上日程”,诸如此类的呼吁间或就出现在公共舆论场上。

当然,也有人对立法的期待显得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新技术的产生,多出现在“无法”的空间里。太多约束,太多禁区,对技术进步不是好事。至于立法或管制的声音为何日渐高涨,一个解释是,新技术动了某些传统行业的奶酪,总会有人视之为眼中钉。就如汽车发明后,若由熟练的马车夫来立法,很可能直接就把汽车关了“禁闭”。

在有关规制人脸识别立法的众声喧哗中,第一个可以,也应成为多数共识的原则或许就是:立法不能因噎废食,人脸识别的技术发展需要法律为之留足空间。

人是复杂的动物,在一个多元化时代,有人习惯于传统生活而对新技术充满警惕,这并不奇怪,甚至也不能用简单对错来评价。技术本身也没有对与错。我们需要的是,如何利用新技术来不断增进人类福祉。规制人脸识别,在立法指向上绝不仅仅限于个人隐私保护,还当然包括鼓励并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利用。

就如一项新的交通技术被发明出来,更高的速度总要匹配更高的安全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平衡中,新技术于人类而言才有普遍推广的价值。人脸识别也是一样,用之得当,造福于民;用之失当,危及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人脸信息不是开发者的“财产”

国内一位互联网知名人士曾称,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捷性,很多情况下他们是愿意的,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如果我们的数据开发和技术进步,依赖于这样的认知和行动,那真是耻辱,也是一种悲哀——人们连选择机会都没有,就被一些开发者和运营商忽略了。

所有合法的权利都不应被忽略,所有合法的权利也都该得到尊重。人脸识别虽然只是个动作,但之后形成的数据,关乎个人身份信息。这些信息依法应归入个人隐私,而不是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财产”。

舆论现在更关心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但相关立法规制,显然不能只停留于此,而应及于技术开发以及与此技术相关的更宽广的领域。

人脸识别的立法规制,少数服从多数?

一个与立法规制相关联的问题是:既然在多元化社会里达成共识如此艰难,我们是否可以经由少数服从多数来强制推广人脸识别应用?上海某小区在电梯内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就引发业主争议,有人从小区安全角度说“欢迎”,有人从个人隐私保护角度说“不要”,意见难以一致。

为此,不少人或认为,由业主民主投票来决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这一公共治理困境在西方国家也有过不少争论。但有一点无法回避: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不能基于某种民主程序加以剥夺。

如果发起一项网络投票:马云的个人财产由全体国人平均分配,你是否支持?这很可能是一个能够被多数通过的提案,但我们既不能提出这样的提案,也不能真的启动民主程序就把某位公民的财产给平分了。这就是法治的要义。法治平等保障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和抵制多数人暴政。

人脸识别的立法规制也如此。立法规制也不仅仅限于当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怎么应对,怎么划分责任,怎么定分止争;立法更应关注的是侵权预防,只有将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置于对隐私权的保障之前,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被避免。

拥抱“刷脸”时代与安放承载隐私的“脸面”不必“二选一”,但要实现技术发展与技术规制的平衡,无疑考验立法者的智慧。既然立法是大势所趋,既然还有太多立法细节需要经由公开讨论才能达至多数共识,那么就让公开博弈早日进入公共舆论场。这也是因为,立法的科学离不开阳光立法。

□王琳(法学学者)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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