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原标题:西方“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

  【洞察】

  标榜媒体是所谓“社会公器”“第四权力”,鼓吹抽象的、绝对的“新闻自由”的西方新闻观,历经发展演变,早已不仅仅是操作层面的行业规范,而成为一种意识形态,不只关涉新闻业本身,更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运行、价值观输出甚至干涉他国事务的重要工具。

  

  西方新闻观的源头和基础,是英国人弥尔顿1644年提出的“出版自由”思想。其核心观点,一是认为出版自由乃“天赋人权”,是个人的绝对权力;二是这一思想成立的理由或前提,是出于理性和良心,即人们在全面了解事物的前提下,会根据自我的“良心”“意愿”作出正确判断。具有神学背景的弥尔顿提出的这一主张,将个人良心、意愿作为真理战胜谬误的基础,具有唯心主义色彩;他所谓的“意见自由市场”,则完全忽视了实践和具体社会条件对于人们认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空想性。可见,自源头始,西方新闻观就缺乏科学的立论基础,这也是其在实践中多次陷入困境并屡屡修正的原因。

  18世纪末,法国人罗伯斯庇尔积极推动通过《人权宣言》,成为在法国确立“新闻自由”思想的标志性人物。但当他掌权后,却坚决抵制新闻界的自由报道。在罗伯斯庇尔之后随即掌权的吉伦特派对媒体的控制更是不遑多让。他们甚至露骨地提出,“新闻自由只是少数人的自由”。此后,法国历史上多次出现执政者假自由之名反对自由的情形。而这种讽刺性的背弃,在西方新闻观的发展史上多次上演。纵观历史,一旦西方国家的执政党觉察“新闻自由”对其政权带来不利时,总是运用其权力对媒体施加影响,或利用其背后的资本力量对媒体进行操纵。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长时间利用知识税和津贴制度控制新闻界。美国从建国起就从未停止通过发布官方信息、特许采访等方式影响新闻界,也因此,美国新闻界在实践中形成了一项重要准则——“政治正确”。二战结束后,美国哈钦斯委员会(即报刊自由委员会)高举“社会责任”大旗,再次对“新闻自由”给出限制条件。而在这个哈钦斯委员会中,却没有一名新闻学教授。在美国主流学者眼中,报刊自由主要不是新闻理论问题,而是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问题。经过一系列改造,西方媒体与政府之间只存在一种“仪式性”的对立关系,西方新闻观所标榜的“中立”、所鼓吹的“新闻自由”从未真正实践过,它们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精巧伪装。

  

  19世纪40年代,恩格斯曾敏锐指出,世界历史进入了舆论时代。资本的扩张秉性,使西方国家不满足于其新闻观在国内的传播,它们将其包装成新闻业本就“应有的”、符合新闻业“自身规律”的、“先进的”理念,搭乘经济全球化的顺风车,把西方新闻观输送到世界各地。在此过程中,西方国家常以“新闻自由”为幌子,攻击甚至操纵他国舆论,实现意识形态渗透。冷战时期,美国在西欧设立专门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政治和文化渗透的大型广播电台,以促进苏东国家“言论自由”和“人权原则受到尊重”。“颜色革命”、伊朗大选等诸多事件表明,西方国家只要有机可乘,总是以“新闻自由”为借口,达到影响、干涉他国事务的目的。一个显著的表现是,西方国家总是根据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分野、国家关系的亲疏远近,给新闻自由以不同评判标准。对那些政治、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动辄指责其新闻管理活动是独裁、威权;而对那些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西方媒体却常常配合政府作出选择性“遗漏”。

  伴随信息时代的到来,西方国家依托其技术优势,以新闻观为工具,借助互联网实现经济利益和国家意志的扩张。美国在21世纪初互联网开始在全球普及之时,就大力推广其“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理念,主张国家不应对网络中的信息传播进行干预。2010年,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在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讲中提出,“新闻自由”是美国对外传播的软实力。美国的一些互联网巨头提出,它们只负责呈现信息,并不干预承载的内容,各国也不应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这些主张,表面上是将西方新闻观延伸到网络领域,实质上在于促进这些互联网公司全球扩张,进而维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霸权。推行“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理念的确帮助这些互联网公司绕过许多国家的管理规则,迅速获取全球统治性地位。这种地位的形成,不仅帮助这些公司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而且通过这些平台,也使美国等西方国家更方便地对其他国家进行舆论影响和事务干预。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信息传播主渠道,西方新闻观日益成为一个一体两用的工具:在“新闻自由”理念下,一面获得经济利益,一面捞得政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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