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1-04 15:08 的文章

小区人脸识别门禁收集隐私信息惹担忧 运营公司

近日,成都某小区有业主向红星新闻反映称,小区最近安装并使用了一款名叫小超开门的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这套系统由私企提供,采用完全商业化的模式。

该业主称,这套系统要采集人脸及家庭关系数据,而他感觉这些东西被私人机构掌握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对此,红星新闻进行了一番验证探访。对于业主的疑虑,门禁系统运营公司回应称,采集信息都是业主自主自愿的,信息的存储会加密以防止被盗风险。

而对此律师则表示,相关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用户隐私协议,就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如果违反该约定或相关法规,则应向业主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

为建智慧小区,启用人脸识别门禁

但需采集业主个人隐私信息

红星新闻在小超开门官方微信服务号上看到,业主可以通过该服务号进行门禁登记、信息发布以及访客申请等,而在门禁登记时,业主需要提供包括姓名、身份证、手机号、正面照片等个人信息。

而在小超开门的“用户隐私协议”中,则有这样的描述:在您注册小超开门账户或使用小超开门服务时,您需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住址门牌号码、电话号码、位置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信息。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可能无法注册小超开门账户或无法使用小超开门服务……

此外,协议称:为了让您更安全、便捷地使用小超开门的服务,特别是小区人脸识别门禁服务,您需要向我们提供您的脸部图像,以核验您的身份。

随后,红星新闻进行了实地探访。

正值下班高峰,在成都市二环路某安装了小超开门门禁系统的小区,一个独立的识别设备就树立在门口,出入小区大门的人员络绎不绝,很多业主都在使用刷脸的方式出入。当业主将面部对准识别摄像头之后,该系统会发出“小超欢迎您回家”的提示语。显示屏上滚动的信息显示,这套系统由一家叫做“成都超有范儿科技”的公司运营。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称,这套系统3月份开始在小区安装推广,目的是为了提高小区的智能化水平,还有增强小区的安全性。该管理人员称,从物业角度看,这套系统还是比较方便的,便于他们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管理。

在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观察到,并不是所有业主都采用刷脸的方式进出小区,特别是年纪大一点的业主,有好几位都是通过传统的刷门禁卡的方式开门的。

对此,物业管理人员称,他们并没有强制要求小区业主全部采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业主完全是自愿的,“因为这套系统需要采集业主的身份证、手机号还有人脸等信息,有的业主可能出于各种顾虑,不愿意提供这些个人资料,所以不是所有业主都采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他称,目前小区有70%的业主使用了这套系统。

采集人脸信息的工作是由物业还是由以上这家公司完成呢?

物业管理人员称,业主的人脸识别信息是由业主在手机微信服务号“小超开门”自己认证完成的,物业负责审核工作,而所有的业主相关信息,都是由该公司保存并且同步给辖区派出所备案。

“采集人脸信息的时候都是活人动态采集,只上传照片是无法通过采集的,而且仅凭一张照片,门禁系统也不会识别放行”,该物管工作人员在提到安全性时说。

有放学回家的小区业主告诉红星新闻,他们家里人都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他称,如果要使用,是需要上传身份证等信息,但也有小区业主并没有使用该系统。

在该小区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对于业主的身份信息是否在公安系统备案的问题,因为负责这个事的同事不在,所以没法肯定。

公司:采集信息自主自愿,存储会加密

律师:企业不得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天眼查相关介绍信息显示,小超开门的运营主体是一家叫做“成都超有范儿科技”的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社区安全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包括了公安智慧管理平台、物业智慧管理平台、业主客户端、人脸门禁、智能车闸等。

公司官网介绍,成都超有范儿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国家工程实验室为技术依托,针对社区安全智联建设项目为突破口的技术服务与运营公司,公司向政府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物业、业主等提供高效的基于人员安全和能源安全的精准解决方案。

此外介绍称,公司通过与公安系统合作,为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成功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数起案件,在公共安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红星新闻联系了该公司求证相关信息。

对于有些业主对于身份信息等隐私信息泄露风险的担忧,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红星新闻称,采集身份信息完全是业主自主自愿的,不存在必须上传这些信息,之所以要上传,更多的是物业方面出于核验身份等需求。

负责人表示,业主上传或者出入时留存的信息会同步给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业主身份系统上传过程中以及保存时的安全存储以及防范措施,负责人称,信息都有负责技术的人员经过了加密处理,即使被盗也只能是一些乱码。

那么,业主的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以及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掌握在越来越多的这类技术公司手里,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范?

对此,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璐仙律师表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江律师表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都不得随意泄露或使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甘肃省照熙律师事务所张文豪律师表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定罪处罚。本罪的构成,不包括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但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仍可能构成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白兆鹏 李伟铭 摄影报道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