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司法案例警示消费者
购买虚拟货币
不受法律法律保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李晓雨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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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斐讯公司开展“0元购”活动
消费者花费4374元购买后
却发现并不能返现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斐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其与华夏万家(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斐讯0元购”营销活动,即购买上海斐讯公司旗下的产品获取“K码”,然后登录合作对象的“华夏万家金服”等App,输入K码可激活“云算力”,通过云端“挖矿”赚取以太币,并申请全额返现。
2018年6月,湖北消费者钟某看到上述消息后,通过上海斐讯公司官方网站以每件779元的价格购买了6件“E-star-I以太星球云算力”,共计花费4374元。随后,钟某锋收到上海斐讯公司邮寄的“K码”。
收到“K码”后钟某锋便登录小程序“以太星球云算力”输入激活码激活云算力,从而开始云端“挖矿”,赚取以太币(ETH)。但是,钟某按照宣传指南,登录“华夏万家金服”App后却发现不能返现。钟某以上海斐讯公司虚假宣传为由,把该公司起诉至葛洲坝人民法院,要求上海斐讯公司返还购物款4374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13122元,共计17496元。
(资料图片)2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消费者购买“以太星球云算力”
实际是投资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
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斐讯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发布公告称:
法院同时查明,“华夏万家金服”P2P平台因涉嫌违法犯罪,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已于2018年9月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通过上海斐讯公司官网购购买产品,双方构成买卖关系。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同时该公告也提醒投资者,代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明知“以太星球云算力”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而购买,实际是投资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无法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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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消费者购买虚假货币
不受法律保护
案件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
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钟某虽然以买卖合同为由向上海斐讯公司提起诉讼,但涉案事实本身是其在上海斐讯公司官网购买无形商品后登录该公司的合作对象“华夏万家金服”等App,赚取以太币(ETH)参与返现活动。钟某实际赚取的以太币(ETH)属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流通的标的物,所以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目前相关平台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事实与上述经营模式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已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从实体权利上予以驳回实属不当。
2019年12月13日,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钟某的起诉,退还钟某预交的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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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位消费者
因投资虚拟货币遭到财产损失
向法院起诉
而法院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
判决不支持其索赔诉讼请求
案例一:
赵某通过朋友郑某的介绍投资“蒂克币”和“DK矿机”,并承诺3个月还本。赵某支付了108万元,委托郑某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理财事宜。郑某仅向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赵某投资款已化为乌有。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向郑某索赔。
案例二:
2018年3月份,徐州男子金某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遭受损失后,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12万余枚“泰达币”,约合人民币80万余元。
案例三:
2017年12月,赵某通过邬某的介绍投资“RSK项目”。赵某先后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将17.8355个比特币汇入庄某、庄某控制的虚拟地址用于购买RSK代币。之后,“RSK项目”崩盘跑路。赵某忠发现被骗后,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责令邬某渔退还17.8355个比特币或63万余元。
上述案例中,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相关法院均认为,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