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蒋余浩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
我国致力于从“引进和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在近年进一步加大了投入力度。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和财政部公布的《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19677.9亿元,比2017年增加2071.8亿元,增长11.8%;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19%,比2017年提高0.04个百分点。我国2018年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已超过2017年欧盟15国平均水平的2.13%。
但毋庸讳言,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许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并未实现自主可控;国家科技的组织动员能力、协同集成能力、自主创新导向能力以及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的能力,还有大幅度提升的空间。
当前,重要的是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模式升级,以此为手段,优化科技创新结构。
两种科创模式与两种市场模式
我们知道,新知识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渐进连续性知识生产”,即技术曲线呈平滑稳定前进的知识发展态势;另一种是基于外部刺激引发的知识飞跃性的突变,在技术的延续曲线上出现断点,呈跳跃性发展。
在技术创新领域,对应于不同的知识创新过程的,有“延续性创新”和“颠覆性创新”这两种模式,前者在于改进和巩固既有的技术路线,而后者的发明会全盘取代既有的技术路线。
两种创新模式分别与两种不同特性的市场制度环境相对应,“颠覆性创新”更多产生自“自由型市场经济体系”(LME);而“延续性创新”更多产生自“合作型市场经济体系”(CME)。自由型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受市场机制的影响,市场占有率是其最大的关心,企业间的联系互动也是通过市场机制下的正式合同来实现的。而合作型市场的参与者更多考虑如何维持长久稳定的合作利益,企业之间通过大企业牵头、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垂直整合方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方面的经典论述,是Peter A. Hall和David Soskice在2001年合编的《资本主义的多样性:比较优势的制度基础》,在国际学术界引起很多讨论。
美日两国通常被分别视为“颠覆性创新”与“延续性创新”的典范,与这两个国家的市场模式有显著关系。就内部要素的特性而言,自由型市场提供了同行业内劳动力、知识和技术自由流动的机会,同时在高度竞争下产生不断推陈出新的激励,而大企业牵头联盟的合作型市场模式却在创造跨行业知识和技术交流方面具有优势,因此,美国企业可以通过流动的市场环境获得激进创新(即颠覆性创新)的能力,日本企业则缺乏这种能力,但能更多利用跨行业的技术转移和机构快速调配,及时形成面向不同市场领域的新公司战略,创新已有的技术和组织条件。
但是,市场模式与创新模式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态的。通过政策调整,改变市场模式,就有创造新的创新模式的可能性。作为合作型市场模式的典范,日本从1980年代初期就提出“科技建国”,1995年制定“科技基本法”,之后推出多期“科技基本计划”,尤其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相关政策激励了日本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发展。进入21世纪之后,NTT DoCoMo、索尼、东芝、村田制作所、ROHM等数码家电行业的日本企业利润高速增长,东京电子、Advantester、尼康等半导体制造企业,古河电气工业、住友电气工业等高新技术材料企业也走出经济低迷期的不景气,改善并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可以说,是日本的政策诱发了其市场模式发生变革,进一步激励了相关领域企业发展状况的变化。
日本在保持传统优势行业的研发投入之外,近年也致力于扩大生物制药、通信技术、电子科技等产业的创新投入。作为比较,美国由于其相当成熟的自由市场体系,在高科技产业领域的研发投入始终占据领先地位。
而分析我国的研发投入结构,能够发现,我国明显存在着如何调整产业研发投资结构的问题:我国在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密集型产业投入较低,在传统机械工业等领域的投入占比较高。
在传统行业建立合作式竞争,在新兴行业培育自由竞争型科创市场
需要指出,上述趋势分析,并不表明我国应当简单加大高科技产业研发而减少传统产业的相应投入。这里最关键的选择,是诱发市场模式发生变革,从而以市场机制与政府手段两“手”都硬作为保障,实现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也就是说,优化提升我国国家创新能力,应当充分调动政府与市场这两只不同的“手”的积极性:以政府调整具体领域的市场制度为引擎,引导形成相关产业的创新模式,在政府制度创新之下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整体高质量发展。
针对我国具有传统优势的机械工业、电子设备、化工、汽车等产业,重点是完善相关市场的关系网络建设,推动建立同一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式竞争”,充分实现“延续性创新”的效益。
第一,在相关传统优势行业建立主要依靠企业储备金投入研发的机制,减少国家直接的研发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企业之间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研发。着力以政府合作项目的形式,推动国有大型企业参与投入基础性科研,调动国有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攻克基础研究领域中的难题。
第二,推动中央企业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大幅提升其在科创领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实现中央企业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引导性和骨干性作用”。一方面,促进大型央企为繁荣科技创新市场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学习日本丰田的大企业引领联盟发展的经验,督促央企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科技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紧密联系,使央企能带动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科研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第三,制定大数据开放共享规则,鼓励和激励政府、央企、民企之间共享信息,促进这些不同主体就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形成策略互动。提高经济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帮助加强市场主体做出可信承诺的意愿,维持同一行业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针对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新兴高科技产业,重点是大力培育自由竞争型科创市场,建立风投、劳动力自由流动、人才培育等配套机制,激发“颠覆性创新”不断生长。
第一,设置启动资金、补贴政策、技术指导、科创政策培训等机制,充分培养和大力扶助民营中小科创企业,使其成为科技创新市场的主力军,通过市场检验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和企业生命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科技创新方面的补贴政策,然而对其实施方式必须进行改革,不能形成企业依赖政府补贴生存的后果。
第二,围绕高新科技产业,建立和健全风险投资规则、劳动力自由流动机制、科创成果自由转让机制等自由市场制度。颠覆性创新的产生不能依赖于政府,而必须以市场为主体。因此,需要以鼓励为原则,推动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促进科创市场的繁荣;培育“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新型理念,鼓励科技人才自由交流和流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确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地,制定具有突破性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
第三,以区域发展为契机,出台国际型科技人才培育计划,为推动我国颠覆式创新能力实现大飞跃贡献人才。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级区域发展战略。在各区域内,各地目前都有英才计划,同时也设有创业奖项,可以将这些措施进一步整合,通过协同区域内政府联合出台人才计划,一方面鼓励年轻人在区域发展过程中创业,一方面加强大区域内高校科研机构对于全球优秀学生的吸引力。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各区域建设而出台的人才培育计划,应该保持高度的开放度和灵活性,其一,打破阻碍人才流动的玻璃门,激励企业实施灵活就业的人才方案;其二,经常性地创办科技成果奖项,吸引世界各地优秀学生组织团队参与;其三,设立短期资助,帮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创人才在这些重要发展区域内短期学习和研究,使各区域成为高科技人才自由流动、共同创业的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