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出走美国的乐视创始人贾跃亭,深陷巨额债务纠纷,近日主动“突围”。当地时间2019年12月6日,贾跃亭在美国特拉华州出席债权人听证会,10月14日他曾向当地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

在中国,贾跃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俗称“老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他名下列有33个已判决未履行的案子,其中30个案件未履行金额逾120亿元。

像贾跃亭一样欠债未还的“老赖”数量庞大。近六年来,中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443万人次。陷入债务困境的这些人,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债不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迫成为“老赖”。

中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十几年前曾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因“条件尚不成熟”未入法。如今,建立这一制度已是箭在弦上。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又不能和债权人达成和解时,向法院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对债权债务重新调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使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分担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给予债务人重新在经济上自立的机会,从而减少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后顾之忧。但个人破产并不简单意味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一概得到豁免,相关立法和程序均颇为复杂。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部门正在研究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2019年11月底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上,哪些人适用个人破产、如何分步推进等,仍然面临争议。

谁能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基本精神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称。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概念,最早出自193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其基本理念是使诚实的债务人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并允许他重新开始,摆脱因商业不幸带来的义务和责任,随后被很多国家的破产法吸收。

个人破产早在十几年前就曾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起草费时12年之久,王卫国全程参与这一立法过程。有关个人破产的草案条文在讨论时引起争论,后被删除。“主要是一些委员担心个人破产被滥用,当时还没有财产登记和个人信用记录等,而且当时迫切需要解决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王卫国对《财经》记者回忆。

近年来,民营企业和民间金融蓬勃发展,个人债务问题凸显,司法判决执行难折射其严重性。

王卫国称,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对立法需求认识的提高,财产查扣机制的建立,以及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使用,使得“立法时机不仅成熟而且比较迫切”。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最高法院等部门正在讨论研究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对于是否要区分不同的负债主体分步推进仍存在争议。

王卫国认为,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应适用经营性负债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二是对企业负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目前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大量采用个人担保的办法,一旦企业还不了债就追到个人头上,这个问题非常突出;三是个人经营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要不要纳入个人破产法存在争论,但从法律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平等保护看应该纳进来。” 王卫国认为,纯粹消费性债务的破产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下一步的方向。

王卫国认为,纯粹消费性债务主要表现在信用卡消费负债和房贷,但一些人士认为这方面由于存在银行的风险管控措施,问题并不严重。在王卫国看来,对于因经营性负债进入破产的个人,在处置其债务时应一并解决其消费性债务,“不能说财产只拿来偿还经营性债务,对消费性债务的债权人就不平等看待。”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区分经营性债务和消费性债务,并不能彻底地改善当前的“半部破产法”带来的困境,会严重限制和影响破产功能的实现。原因在于,具体实施中难以识别债务类型或者债务人身份、带来程序上不必要的繁琐,大量商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职业的个人)的经营负债很可能会和担保性负债、消费性负债混杂在一起,尤其是在家族企业盛行的背景下,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债务相互混合,区分适用主体会带来一系列的遗留问题,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

刘静表示,当前因大病致贫、意外灾难等陷入困难面临破产的个体,消费金融扩张和民间担保泛滥下过度负债的债务人不断增多,各种意外风险伴随失业风险、投资理财失败以及套路贷、互金平台爆雷频发,也引发大量过度负债的人群。根据法律平等保护的理念,纯粹消费性负债的个人也应得到救济。

2019年12月初,《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公布,深圳提出推进个人破产条例专项立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近年来一直呼吁在深圳实行个人破产制度,2014年9月他曾牵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立法建议。

卢林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指出,与深圳市有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都可适用申请个人破产。比如,具有深圳户籍或在深圳缴纳社保满一年的自然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深圳市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个人破产,“就像人缺了一条腿,站不稳。如果个人破产分步走,又是一个瘸腿。”

据《财经》记者了解,个人破产或将写入即将修改的《企业破产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正在对此研究。

个人破产不等于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的初衷是保障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在现实中,恶意逃废债确有可能存在,其中需要厘清的一个概念是,个人破产不等于不用还债。

2018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后这一举措写入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浙江温州、台州已经在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时,借鉴了个人破产的一些做法。

浙江省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融资需求旺盛,个人债务问题这些年日益严峻,以温州、台州最为典型。

台州市中级法院(下称台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对《财经》记者称,台州中小微企业发达,深度依赖民间融资,这些企业的公司制度不完善,公司财产跟股东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一旦企业发生危机,就会连累很多自然人。台州涉及个人负债的案件,大部分因生产经营引起,很多人从事个体经济,单纯因吃喝玩乐等消费而产生的负债并不多。

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下,台州中院2011年开始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2019年4月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这实际是借鉴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内容”,钱为民说。

台州中院规定,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强制执行后,仍然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都可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对于未来无预期收入的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对于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债务人进行债务整理,在管理人主导下达成减免或分期还债计划。

另外,对于被终结执行程序的债务人,对其行为或身份资格限制,并给予4-6年的诚信考验期;鼓励债务人在诚信考验期主动工作,或从事与其财产或能力相当的经营活动,收入所得60%用于清偿债务,其余归其所有。这或许是未来个人破产制度的方向。

目前,台州市两级法院共完成14起“执行不能”案件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9件在启动清算后,因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或债务人失联,后又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一旦被发现有逃债可能,已经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将重新回到执行程序,不能享受债务豁免或者减免的好处。

目前,台州初期的探索主要适用中小数额债务,最多的一起案件个人负债40多万元。

如何防止“假破产”?

钱为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诚信甄别、财产清算、资格限制、权利恢复等方面,能够提供正向激励作用。个人破产立法应包括公平清偿、集体受偿、破产重建、破产免责、破产欺诈惩罚。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基本内容包括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等。

王卫国解释,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给债务人留下生活所必需的可自由支配的财产,如何划定自由财产非常重要。美国1978年破产法出台后,个人自由财产范围较大,出现年轻人无节制负债的现象,把个人破产当成“幸福的游戏”。2005年美国修改破产法,缩小自由财产的范围,才堵上这一漏洞。

在免责制度上,王卫国认为应谨慎,建立有条件的免责制度,这需要立法中充分研究讨论。比如,一种建议是根据还债数额确定还债年限,即破产程序终结时还债比例越高,之后的还债年限就越短。“鼓励债务人采取诚信态度,积极清理个人债务,尽可能筹集财产还债,早一点得到免责,这对债权人也比较公平。”他还建议,信用修复期不应太长。

刘静主张中国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她和一些学者正在起草个人破产法的学者意见稿。在刘静团队的制度设计中,个人破产主要包括个人破产清算、更生、和解。

她解释,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意味具有破产原因的个人,将自由财产之外的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获得剩余债务的免责,但债务人会受到一定年限的职业资格限制和行为限制。

个人更生程序,主要针对有稳定收入或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个人,以及希望保留财产的个人,引导债务人用未来收入清偿债务。设计合理的清偿期限和清偿计划,同时减少对债务人及其家庭的震荡。更生程序会给债务人一些激励机制,对其职业资格不做限制,对其行为限制也少于清算,鼓励债务人多创造社会价值,更多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更生类型的清偿计划一般设定3年到6年的清偿期限。和解程序则是给债权人和债务人留下协商空间。

刘静表示,对于企图滥用破产程序进行欺诈或者实现不正当目的的债务人,会通过不予免责、撤销免责或者撤销更生计划等环节进行限制,甚至追究债务人破产欺诈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个人破产强调自负其责,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中的诚信和努力“挣来”的宽恕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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