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军事 2020-12-17 15:25 的文章

“直播新禁”:未成年人禁止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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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对网络主播进行长期打赏,可能会使其父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通知》的出台,无疑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障,给家长们打了一针强心剂

记者管依萌

“泗洪11岁男孩打赏主播、玩手游花掉40万元”“护士妈妈一线抗疫,10岁儿子偷偷打赏某视频平台主播10万元”“12岁男孩利用父母手机给主播打赏7万元”……

疫情以来,在家上网课的“熊孩子”们在网络平台“一掷千金”打赏主播、给游戏充值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家长向平台申请退款遭拒而起诉,而诉讼结果各有胜败。

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

未成年打赏事件频发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在游戏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的较大金额消费案件频发。尤其在疫情网课期间,未成年过度虚拟消费案件爆发式增长,尽管最高法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但家长在退款维权时,普遍会遭遇“找客服难”“客服推诿”“退费流程人为设置障碍”“举证难”“时间长”“退款难”等一系列难题。

对于上述问题,《通知》的出台,无疑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障,给家长们打了一针强心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通知》,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近年来互联网经济中非常活跃的网络秀场直播、电商直播节目的引导规范,强化导向和价值引领,营造行业健康生态,防范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滋生蔓延。

此外,《通知》还要求平台应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如主播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平台不得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王明(化名)是一名五年级学生的家长,对于孩子打赏主播一事,他表示,“有些孩子的自控力不强,对于家庭的经济条件也没有充分的认知,过度打赏会给普通家庭造成非必要的负担”。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对此表示认同:“未成年人对网络主播进行长期打赏,可能会使其父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

不仅是家长对此事有担忧,在老师们看来,封禁未成年人的打赏功能是非常有必要的。李静(化名)是一名初中英语老师,她所在的班级就曾出现过学生使用家长手机在网络进行打赏的事件,“打赏了7次,总共金额不到1800元。家长对此事很生气,但又无可奈何,其一是因为打赏用的是家长的手机,其二是金额不算大,所以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就当作是买个教训”。

对于封禁未成年人打赏一事,李静认为《通知》的出台非常及时,政策落实后确实能够有效地改善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但是不能完全避免,“很多情况都是孩子使用家长的手机来进行打赏的,人脸识别也好,密码也好,都没有办法完全阻止这种错误的行为”。

对于频发的打赏现象,李旻表示:“目前,随着网络直播的不断升温,出现了大量由于未成年人打赏遭到投诉的事件,其中更不乏一些平台或者主播明知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仍对其加以诱导,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家长无奈娃孤独

曾有媒体报道,男孩王浩(化名)就多次“豪爽”地打赏主播。近两年来,王浩使用其父亲的手机和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打赏网络直播平台女主播,打赏金额总计高达近160万元。王浩父母得知后,希望直播平台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但遭到拒绝,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处该直播平台退还部分金额。王浩及其家长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王浩及其代理人认为,王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巨额打赏行为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不相适应,其行为应为无效。

直播平台认可了是王浩本人打赏主播的,但辩称16岁的王浩已初中辍学,且年满16周岁之后独立生活,王浩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打赏金额。经过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王浩申请撤诉,直播平台自愿返还全部近160万元的打赏款项,目前已履行完毕。

关于此案件,不少网友都认为直播打赏没有原罪,但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独立能力,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打赏背后,难免会有人倾家荡产、有人对簿公堂。

作为一名家长,王明认为打赏不仅是孩子的问题,家长也存在陪伴不到位的情况。“家长平时也要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孩子缺乏家庭的关爱,就会在虚拟世界里寻求慰藉。”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未成年直播打赏都发生在“青春期+叛逆期”的孩子身上,而这些孩子日常生活中共同的特点是孤独。

“因此,让未成年人杜绝网络打赏的最好办法还是来自于家长的爱。”王明说道。

关于此类案件,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杨洁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出不同的看法。她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当然的认定为完全无效,也并非完全有效,而需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其身份、年龄、智力状况、所参与的游戏类型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在她看来,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若可证明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则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一律应当退回,监护人可要求网络平台返还,网络平台也应予配合。

正逢其时

未成年人打赏难退的纠纷,暴露了平台在未成年人识别、退款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短板。南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曾梳理25家平台用户协议中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条款,发现仅有不足四成平台对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行为作出提示,且多为“免责条款”。

在广电总局的《通知》出台之前,民法典已经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对8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8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来区别对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对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或充值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赏或充值行为涉及的数额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那么若此打赏或充值行为事先未经家长同意事后未经家长追认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可以要求主播或者网络平台返还未成年人打赏或充值的相应款项。

《通知》明确规定了禁止未成年用户打赏,相较于民法典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进行区分规定。

李旻认为《通知》的出台正逢其时,“从民法角度出发,未成年人是可以就其理解的行为作出处分的,例如未成年人购买文具或者零食等,但是如果是超出其认知范畴的民事行为,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进一步追认的情形下,则该行为可能会被最终认定为无效”。

此外,李旻指出,《通知》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为规范未成年人误操作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坚实基础,“不可否认,虽然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实务中仍会存在相应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电商企业如何确定打赏者是否为未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打赏而接受该如何处罚?行政监管部门如何调查取证?这些都是后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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