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军事 2020-08-20 17:20 的文章

漫谈苏州立禁碑的惩处方式

漫谈苏州立禁碑的惩处方式

任何的法律制度都不仅需要有具体权利、义务之规定,还必须有在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一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范,这样才能够使得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而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苏州示禁碑也毫不例外。苏州示禁碑中的惩处方式主要分为依据朝廷律典以及依据民间规约两种。

漫谈苏州立禁碑的惩处方式

依据朝廷律典

清代苏州已经逐渐出现了借命案缠讼的恶劣风气。如同治七年(1868)《吴县抄示严禁自尽图赖以重民命碑》载:“小民愚戆,每因细故,动辄轻生,”不明大义的民众往往为小事而轻生,其家属听人挑唆以为死者蒙冤受屈,携着尸首要求县衙主持公道,要求被告赔偿重金,才肯罢休。但“照得自尽人命,律无抵法”,而家属们受讼师挑拨,总想借尸体敲诈图赖,希望得到被告的赔偿,而他们所以为的被告,往往是与死者生前有联系的一中人等,未必真的与死者自尽有关,但家属不问缘由,“蔓引株连,被告深受其害”,状告大批人,企图尽可能的拖沓被告,以期被告不胜烦扰,获得最大的赔偿。

除了晚清时期健讼的社会大风气的影响,无良讼师的挑和鼓励也此恶习的重要诱因。“其亲属听人主唆,无不砌词混控,牵涉多人”。讼师中不乏为金钱利益而“挑词架讼”者,遇小民激奋自尽事件,并挑家属,言说背后曲直,使得家属信以为真,牵连一众人等,请讼师代写诉状呈词等,“意在求财,兼图泄忿。”两江总督为严禁自尽图赖,勒石禁止此事:

仰阖属军民者老妇女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身命为重,既死不可复生,公论难诬。千虚马逃,一实讼师。罗口伎俩,今日不复能行。嗣后务各自爱其身,毋得逞忿轻生,希图诈害其亲属亦不许听唆诬告,枉费涛张。

所有律例罪名,逐条开示于后:

一、子孙将祖父母、父母尸身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八十,徒二年。妻将夫尸图人者,罪同功,减一等。告官者以诬告反坐,杖一百,流二千里,加徒役二年。因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抢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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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状止许实实证,若陆续接词,牵连妇女,及原状内无名之人,一概不准,仍从重治罪。

一、赴衙门告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告投审。若无故两月不到案,即将被告证佐俱行释放。所诉之事,不与审理专拿原告,治以诬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照律治罪,不得听其息,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如经实情,自愿认罪,递求息者,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有主,仍将教之人照律治罪。以上均罪例明文,何等严切!本部堂院力除积弊,务挽浇风,惟有执法从事。尔等各宜猛省,慎毋自贻伊戚,徒悔噬脐。凛遵。特示。同治柒年拾月日示。

第一款为《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中的“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第二、三、四款均为《大清律例·刑律·诉讼》中的“诬告”条,其原文为“凡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如有牵连妇女,另具报词,倘波及无者,一概不准,仍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总有一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违者议处。”,“赴各衙门告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审。若不即赴审,辄行脱逃,及并无疾病事故,两月不到案听审者,即将被诬及证佐俱行释放,其所告之事不与审理,拿获原告,专治以诬告之罪。其情虚逃匿,经差组始行获案者,再加逃罪二等。”、“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叶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训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如有教情弊,将教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私贿纵者,指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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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对于有些属于明确违反朝廷律例的行为,地方官府往往倾向于直接在示禁碑中引用律例原文,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惩处的法律依据,起到更强的威慑作用。

依据民间规约

直接依据朝廷律典进行惩处的行为毕竟是少数,因为示禁碑本身的原因就是因为朝廷律典中未曾规定的行为需要予以规制,才专门立碑示禁的。因此民间规约中的惩处方式相对更加丰富多彩一些,主要可以分为财产罚和身份罚两种。

(一)财产罚

财产罚主要是指当某人违反民间规约之后,民间组织就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来达到惩处的作用。例如光绪二十年(1894)《蜡笺业公议条规碑》载:

议得每做手伙友一人,辛工内每月抽捐钱五十文,由司年经手,每逢四九两月祖师寿诞日期,向作东收取,汇交四大作存储,备支棺殓善举等费。每于年终,将收支细数开账报销。如有盈余,存积置买公产,或存庄生息,总期实用实销。倘有侵蚀等弊察出,听众议罚,不得徇情轻恕,以昭信实。如有不敷,应由公议筹垫,庶免半途而废。由上可见,蜡笺业为了实行行业善举制度,专门制定了抽厘的规范,同时还设置了司年、司月等相配套的人事组织和财务制度但同时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这笔钱谋取私利,因此特意规定了议罚制度,对于那些侵蚀该笔钱款的人予以罚款。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仍然采用的是临时“议罚的方式,而没有直接在规约中约定罚款的金额。规约在制定时是经过了“公议”的程序,而惩处的时候仍然是经过“公议”,由此可见民间规约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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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道光、咸丰年间的《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载:

族中例应按口给米者,无论男女,十七岁以上每人日给白米七合十一岁至十六岁,每人日给五合:四岁至十岁,每人日给三合;三岁以下,不给。女子出嫁日停给。闰月小建,总以日计。近庄者每月初一日支给,正月初六日支给;远居者四季孟月初一日支给,春季正月初六日支给。届期风雨无阻,持票到庄,经管者注册,挨次给发,加用义庄给论图记,不得预支及寄存,以杜非期出入之弊。其票不得遗失。无故遗失,停给一月之米。或典抵他人,及领米不运回家,查出停给一季之米。如老弱病躯,许托信人或亲房持票代领。

邹氏宗族的义庄制度,颇为类似现代社会中的宗族信托。其在义庄规条中明确了根据不同年龄的人不同数量的白米,以及根据该类人等离庄居住的时间规定了不同的领取时间,不可谓不细致、具体。同时为了防止有人遗失了领米的凭证票据,以及将该类福利用于抵债或领米不运回家,那么义庄还有权停止给付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米。

(二)身份罚

除了在财产方面进行惩罚,清人有时还会在身份方面对相关人等进行惩处。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银楼业安怀公所议定简章十则》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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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作伙友,或有亏欠,以及他项纠葛,因而借端自歇,非将前项情事理楚,后首不得雇用。若情节较重者,公议出业,或禀官请究。可见,苏州的银楼业商人们认为,如果柜作伙友亏欠行业钱财,在没有将该类纠纷处理完成前,别人是不能够再行雇佣他的并且如果情节较重,行会甚至还可以直接将其开除或告官处置。

再如雍正元年(1723)《吴县纱锻业行规条约碑》载:

议得给帖原口一人执业,止可传之子孙。若兄弟婿侄等辈,不得在内越卖,渐口明充暗顶之口,违者罚。

议得我辈同业者,不与现在行家弟兄亲戚,以及管账之人合伙合业,以防明充暗顶之渐,违者公罚。

议得同行中在前原有印帖,后经缴出更替者,不得仍旧在行执业,违者罚。

苏州的纱锻行业对于行业内部经纪人员的管理较为严格,严禁各类明充暗顶的行为,比如将行帖传给子孙以外的亲属或他人同业与弟兄亲戚、管账之人合伙、更替后的印帖不得继续作为执业的证明。可想而知,这里虽然没有说明罚的内容,但既然禁止的行为是这类明充暗顶行为,那么惩罚中最首要的必然是将触犯该条的人等逐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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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清代苏州示禁碑的适用范围广泛,规范的领域不仅包含行会、宗族、寺观等民间组织,而且还可以囊括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方面,最关键的还可以对于官府内部的衙役、书吏人等进行规制。也正因为示禁碑有着如此大的广阔适用领域,所以才导致清人大量颁刻示禁碑,甚至给后人一种近乎依赖的感觉。此外,为了增强示禁碑的效力不仅民众申请官方刻立碑石,而且在惩处方式上也一定程度向官方靠,所以才有那么多的惩处方式直接参照《大清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