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军事 2020-07-29 18:00 的文章

大海中新出现的岛屿归谁?无主领土如何处理?

儿童节 期间,哆啦A梦的最新剧场版在国内上映,影片讲述了在太平洋海域发现了一个新的岛屿,并由此发生了一系列的故事。

大海中新出现的岛屿归谁?无主领土如何处理?

大海中新出现的岛屿归谁?无主领土如何处理?

▍影片中,新出现的小岛位于日本以外800公里的海域。影片细节处理的很好,图上的位置位于小笠原群岛附近,多火山岛,符合地质条件。在剧中,岛屿实际上是一艘高科技船,并不会引起主权争议。

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假如大海深处真出现了一座新岛屿,那该如何决定这座岛屿的归属呢?

对于一块新的土地,历史上西方长久以来观点就是“谁先占就是谁的”。尤其是在地理大发现的大航海时代,无数的航海家乘风破浪,抢占各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划分势力范围。按照国际惯例(18世纪以后),无非是谁先发现并能够有效管理,这块土地就归你了。这两个条件成为划分土地的必备依据。

从1906年奥本海 (L.Oppenheim) 和 1928 年 (Max Huber)界定的国际法“先占”原则来看,占领一块无主地必须合乎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成立,即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即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发现并能有效管理这两个条件。而 18 世纪以前,在国际法上一般是“发现即占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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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方对涉南沙群岛问题解释时,就常强调中国具备这两个条件,从而证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合法性。

接近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群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虽最早即被12世纪的挪威人所发现,但直到20世纪初仍没有国家有效管辖。当时挪威国力有限,而俄国正处在内战无暇顾及。西方列强们对这处群岛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调和各方面的利益矛盾,最终签署《斯瓦尔巴条约》,条约规定群岛主权归挪威所有,但各签署国均有权在法律下自由进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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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邻北极地区的斯瓦尔巴群岛,环境恶劣,远离经济贸易圈,这可能是一直没有国家有效统治的原因。二十世纪初西方认识到了该位置的独特性,签署了条约。相当有戏剧性的是,当时的北洋政府段祺瑞也派人代表中国签署了该条约,使得中国也有权利踏上这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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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8日,中国首个北极科考站黄河站在挪威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新奥勒松地区建成,也成为第8个在该群岛建立北极科考站的国家。建成正是依据了当年北洋政府签订的条约。

而很多私人国家的建立,其宣称建国的依据也是来源于这两个条件。所以很多“狂热者”到处寻找还没有人发现、没被管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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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著名的私人国家西兰公国,其“国王”发现了英国外海某处的二战时期建设的堡垒无人看守(不在英国领海内),便占领并宣称建国。私人国家在国际上普遍不受到承认,但却是国际法中有趣的案例。

这里实际又牵涉到了一个概念“无主领土(Terra nullius)”。中日钓鱼岛问题争议时,其中就夹杂着日方宣称钓鱼岛属于无主领土。当发现一处土地,并能够将其定义为无主领土时,接下来占领该处土地就不存在问题了。

顺便跑个小题,多说几句伴随着殖民主义发展,国际上对无主领土概念的演变。18世纪的欧洲法学界开始讨论无主领土这一问题。瑞士法学家瓦特尔在阐述这一概念时,对无主领土进行了定义,并将原住民土地分为了已开垦土地和未开垦土地。在实际操作中,西方并不承认原住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今天看来这充分体现了当时西方的殖民强权。按照这个理论,将有原住民的澳洲大陆也定位了“无主领土”,从而在法理上为殖民澳洲提供了依据。

这显然是欧洲中心论下的强权逻辑。在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国际法关于无主领土的概念逐渐被废弃。1992年,玛伯针对原著居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起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这就是法学上著名的“玛伯案”(Mabo v The State of Queensland No.2)。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裁定玛伯案,确定了原住民的地权,从根本上否定了历史上关于澳洲大陆是无主土地的结论,而是属于征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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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伯案在澳大利亚史上意义重大

二十世纪中后期的一系列的法律判例,包括关于西撒哈拉的判决,其实都证明了西方对无主领土概念的修正。

现在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假如这个岛是海洋中突然出现的,该怎么处理呢?如果该岛位于某国领海内,将自动主权归属该国。这是由于领海作为一国范围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对领海内的所有事物拥有绝对的主权。

大海中新出现的岛屿归谁?无主领土如何处理?

▍在2013年,位于日本小笠原群岛的西之岛附近,出现了一个由火山活动露出海面的小岛。随后,由于其火山熔岩进一步活动,将附近的西之岛彻底覆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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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火山活动最终形成的新西之岛,大小已经是最初的12倍。日本新增土地约2平方公里。

对于一些群岛国家,如果不出现的其领海内,出现在其群岛水域内,也将视为其领土(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给予群岛国家一类特殊的海域)。

如果新小岛出现在公海,按照目前的国际法体系,的确适用于先占原则。即首先发现并能够有效管理。仅仅发现而未有效管理不足为据。这个行为一般指国家行为。

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出现新小岛的争议问题。一方面,火山喷发形成的小岛周边,往往已有历史上地质活动形成的其他岛屿,所以有极大可能是直接出现在一国领海内。另一方面,由于火山活动、地震活动新形成的岛屿,大多结构不稳定,在海浪侵蚀下基本会被逐渐削平,岛屿会逐渐消失。所以国际社会上长久以来,几乎没有出现这种新小岛引起的争议。假如真出现了面积足够大、地理位置足够好的岛屿,在当今时代会迅速被各国遥感发现。按照当前的国际体系,也基本会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中解决,很难出现各国抢占的事情。

对于出现岛屿争议,最粗暴的解决方法莫过于直接让这个小岛消失掉。在中朝界河鸭绿江内,上世纪在河道内有时会出现新露出的小沙洲,中朝两国需要处理这些沙洲的归属问题。有一些较小的、没有价值的沙洲,两国有时处理时会直接以放水冲掉的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