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军事 2020-07-14 17:17 的文章

辱其终身,别其良民,谈谈古代的充警迹制度

由于古代侦查手段落后以及物质资料短缺,因此造成犯罪事件多发。历朝历代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多采用严刑峻法。而在各种犯罪行为中,“盗窃”是最令统治者们所头疼的,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在对待“盗窃”行为的处罚方式上,元代以前采用常规的方式进行,如施以徒刑或者流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极刑。但在严刑峻法下,“盗窃”行为任然有增无减。于是从元代开始,统治者设置了充警迹制度。


辱其终身,别其良民,谈谈古代的充警迹制度

盗窃,自古就是治安难题


元代正式出现充警迹制度

古代的“盗窃罪”不同于现在的盗窃罪,因此有必要先介绍下古代对“盗窃罪”的定义。

(1)古代对“盗窃罪”的定义

《晋律》中说:“取其非有为之盗”,也就是说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行为即为盗。《唐律》对“盗窃”的解释更为明晰,“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其中,公取指“公然而取”,也就是明抢;窃取指“方便私窃其财”,也就是趁人不备偷取。

可见,古代的“盗窃罪”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强取,类似于现在的抢劫罪和抢夺罪;其次是窃取,类似于现在的盗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属于“盗窃罪”范畴的罪名,也会被视作“盗窃罪”处罚,如在《诈违律》中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这反映出古代的“盗窃罪”概念外延很广,也说明古代政府对“盗窃罪”的处罚较重。

(2)元代充警迹制度的内容

在元朝的文献中,经常能看到有关发充警迹人的记载。例如在《元典章》中说了这样一件案件:

据谢阿徐告夫谢寿三节次偷盗谢八七嫂等家物件 ,责得贼人谢寿三状招相同 ,追赃到官 ,刺断六十七下 ,发充警迹人 。

有谢阿徐告其夫谢寿三多次偷窃谢八七嫂等家的物件,官府将谢寿三缉拿归案后,判其刺断六十七下,发充警迹人。“警”为警戒、戒备,“迹”为痕迹、踪迹,“警迹人”合起来为需要戒备其行踪的人。由此可知,警迹人后会受到政府的追踪和看管。那么哪些人会被发充警迹呢?

查阅《元史》的“刑法”部分,可知发充警迹的构成要件有:

发充警迹者多为犯有盗窃情节轻微的人员。官府会将警迹人列入警迹册(有别于良民的特殊户籍册)进行管理。妇女在犯了“盗窃罪”后,可不发充警迹。仅发充警迹,不会失去自由,但会受到官府的重点看管。发充警迹可搭配刺字刑使用,也可单独使用。被发充警迹后,表现良好,可除其籍(将其从警迹册中除去)。

由上述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充警迹是对有“盗窃”行为或者盗窃前科人员进行官方监视的一种制度。这体现出古人有犯罪预防的思想,被发充警迹者需要按照一定周期到官府报备,官府也会随时追踪自己治下的警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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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


明朝将充警迹制度进一步完善

在古代,新朝有继承前朝制度的传统,如汉袭秦制,唐承隋制。明朝也沿用了元朝的充警迹制度,并进一步将其完善。

(1)明朝将充警迹做为附加刑使用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大明律》

凡是盗贼曾经被处以刺字刑的,全部发回原籍收充警迹。被判徒刑的,服刑期满后充警迹。被判流刑的,在流放地充警迹。

古代有五种主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徒,就是徒刑,类似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流,就是流刑,做法就是将犯人流放到偏远之地。而刺字刑,是上古五刑之一,也可作为主刑使用。显然,这里提到的刺字、徒、流都为主刑,而充警迹是作为附加刑来使用。

这里要补充一点,《大明律》中还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言外之意就是窃而得财者均要刺字。前面提到凡是被处以刺字刑的,均要发回原籍收充警迹。这说明明代的刺字刑和充警迹是搭配在一起使用的,这有别于元朝。而被判徒刑和流刑,犯人所犯情节显然较为严重,因此必然会附加以刺字刑和充警迹。

明代将刺字刑和充警迹搭配在一起使用,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犯罪预防的思想。窃而得财者不仅会被官府纳入警迹册加以严管,而且由于被处以刺字刑,其身体部位有明显的痕迹,有助于百姓对他们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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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


(2)明朝将充警迹制度具体化

上面已经提到明代对于犯人在何处发充警迹有详细的规定,刺字者发原籍充警迹,徒者在服役地充警迹,流者在所流放地充警迹。不仅如此,明代还将充警迹制度具体化。

警迹者,令其人戴狗皮帽,每月朔望赴所司查点,仍夜夜地方火夫逐更诘察在否。其门立小绰楔,高三尺许,署曰“窃盗之家”,令出入匍匐于中。凡遇儒学行乡饮酒礼时,令其长跪阶下,宴毕方放回。别慝之典,可谓严矣。——《花当阁丛谈》

《花当阁丛谈》的作者为明代戏曲家徐复祚,他的兄长徐昌祚曾官至刑部郎中,因此得以了解明朝充警迹制度的具体内容。从徐复祚对充警迹的描述来看,明朝的充警迹制度包含三部分内容:

警迹人要戴上狗皮帽,每月初一到所司点卯,地方火夫还需夜夜巡检其在不在家。官府会在警迹人的家门前立一小绰楔,上写“窃盗之家”四个大字,令其匍匐出入。遇到地方官设宴招待应举之士时,警迹人需长跪于阶下,宴会完毕才能回家。

明朝的充警迹制度相比元朝时期具体了很多,这是因为中原王朝历来重视“礼法结合”,即用儒家的三纲五常来教化百姓,以沉重的刑法来打击犯罪。绰楔本是用来表彰孝义的木柱,在上面书写“窃盗之家”四个大字自然不是为了表彰警迹人,而是对其人格进行羞辱,目的是使其明是非、知荣辱。

乡饮酒礼是敬贤尊老之礼,形式就是地方官员设宴招待应举之士,而令警迹人长跪阶下,这也是明朝将礼教和法治结合的体现。抬高读书人贬低警迹人,可以起到“旌善别恶,以化礼俗 ”的作用。


辱其终身,别其良民,谈谈古代的充警迹制度

绰楔,原本是表彰孝义的一种木柱


(3)明朝也给了警迹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凡窃盗已经断放,或徒年满,并仰原藉官司收充警迹。其初犯刺臂者,二年无过,所在官司保勘,除籍、起除原刺字样。若系再犯刺者,须候三年无过,依上保勘。有能捕获强盗三名、窃盗五名者,不限年月,即与除籍、起刺。

明朝政府对警迹人改过自新的条件也做了详细规定:

盗窃初犯只要两年内不再犯罪,经所在官司核查勘定,就可以将其从警迹册中除去,并消除其身上的刺字痕迹。如果是再次犯罪被刺字的,则需要三年内不再犯罪,才能除籍、起除原刺字样。如果警迹人捕获了强盗三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则不限年月,可以马上除籍、起刺。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明朝政府对内施行黑暗统治,法律较为严苛。但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历代统治者深恶痛绝的窃盗行为尚能给改过自新的机会。明朝政府给予警迹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方面是因为明朝中后期确立了以礼义为核心的司法原则,弱化了法的首要地位。另一方面,明朝政府想借此实现“以盗治盗”的目标。

如何看待充警迹这一制度

(1)充警迹属于耻辱刑的范畴

耻辱刑是一种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人格进行侮辱,以达到惩治犯罪的处罚方式。耻辱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体层面的侮辱,例如《史记》作者司马迁所遭受的宫刑;另一种是精神层面的侮辱,比如游街示众。

明代的充警迹制度毫无疑问属于耻辱刑的范畴。明朝政府规定游手好闲之人要头戴狗皮帽,以“别于良民”。警迹人每月初一戴着狗皮帽到官府点卯,沿途自然少不了普通百姓的羞辱。绰楔则为表彰孝义的木柱,在警迹人的家门口立一写有“盗窃之家”的绰楔显然也是对其人格的羞辱。而在表彰贤良之才的宴会上,警迹人需长跪在阶下,这种强烈的反差自然也是借勤学苦读的儒生来贬低游手好闲的盗贼。在重视礼义的社会,充警迹这种人格上的羞辱不亚于肉体上的处罚。

辱其终身,别其良民,谈谈古代的充警迹制度

司马迁遭受的宫刑即是一种耻辱刑


(2)充警迹体现了古代的犯罪预防思想

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犯罪预防的概念。所谓犯罪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手段来预防违法行为。我国古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犯罪预防的概念,但早已将这一思想贯彻到实践中。

将盗贼收充警迹,要求其按月到官府点卯,还命火夫夜夜巡检其在不在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再次犯罪,这显然是犯罪预防思想的体现。对盗贼进行刺字,还在其家门口立一写有“窃盗之家”的木柱,既可以警醒盗贼,也可以对百姓起到教育作用,这是宏观层面的犯罪预防措施。

结后语

充警迹制度始于元朝,兴于明朝,有诸多先进之处,比如将盗贼纳入警迹册进行监视,非常类似于现代的重点人员管控制度。但收充警迹后的做法有待商榷,比如在警迹人家门口立一写有“窃盗之家”的做法不仅可能使警迹人产生逆反心理,还会影响其家人的形象。

而从文献的记载来看,充警迹制度起到的效果也不理想,很多盗贼改邪归正之后又再次犯罪。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物质资料分配极为不公,所谓“遍身罗琦者,不是养蚕人”。统治者对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才是“窃盗不止”的根源,而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虽“治盗之法尽而盗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