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停放共享单车拟罚款50元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1月12日召开。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1月12日召开。同时,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排放条例草案规定,在北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京津冀统一机动车排污法规适用范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协委员提出,排放条例是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天津市、河北省法规名称中的相关表述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主要调整“气体排放”的污染防治,建议三地统一法规名称和适用范围。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最新的第六阶段国家标准的名称是《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参照上述国家标准,排气污染物是指机动车尾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此外,还包括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的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等其他污染物种类。目前,京津冀三地均已实行此国家标准。
为了明确监管范围,形成更大监管合力,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北京法规名称确定为《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时,修改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条文中散见的关于“气体排放”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力争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一致。目前,三地已对此达成共识。
重点用车单位处罚对象更为明确具体
此外,王荣梅表示,排放条例草案二审稿对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将重点用车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对象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当前,超标柴油车重复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重视不够有关,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责任,督促其对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调整和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设定了“双罚制”,即:区分了对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和方式,对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达到管理和制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目的,但对于一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拘留的人身处罚,以形成有效威慑。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责任,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的处罚对象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将处罚额度上限从“十万元”调整为“五万元”。
调整后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者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
乱停共享单车等不文明行为或被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一审。依据民意共识,文明条例草案突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六个领域的二十四项不文明行为,确定了治理重点。
规定1 禁烟场所吸烟,拟最高罚500元
文明条例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2 高空抛物拒不改正,拟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