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内 2019-12-24 22:08 的文章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有哪些?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在孙小果案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要求,中央纪委和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分别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和涉孙小果案的其他5名省管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8天前的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多名“保护伞”受到了法律惩罚。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纪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包庇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这里的“涉黑涉恶活动”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进行的欺压群众、违法犯罪活动;“纵容涉黑涉恶活动”,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桥忠(孙小果继父)、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为达到通过再审让孙小果获得较轻刑罚的目的,先后分别多次请托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波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田波、梁子安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出谋划策,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规定为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等。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