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怎根治?
现代化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日益成为城市文明建设中一个突出痛点,烟头、豆腐、菜刀、灭火器、共享单车……各种物品从天而降,导致众多社会悲剧,令人“谈抛色变”。
最高法研究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三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何频频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哪些羁绊?破解“祸从天降”的难题有何良策?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关注:“飞来横祸”事件频发
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扔烟灰缸的人一直没找到,人民法院判决事发地楼上的22个住户共赔付17.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跃三次提请强制执行,19年过去了,他只拿到9万余元赔偿金。
2016年10月4日,安徽芜湖人卜英贵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身亡。扔红砖的人也没找到,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81户被告共计134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日,贵阳女子袁某某被高空扔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肇事者”竟是一名10岁男童。
除了近年来这几起涉及高空抛物震惊社会的案件外,记者查阅媒体报道发现,仅最近一个月,就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11月8日,深圳福田一名3岁女童在空中花园平台玩耍时,被7楼坠落的矿泉水瓶砸伤;
11月13日,浙江东阳一名3岁男童在小区里被高空坠落的金属三角阀砸破头部,生命垂危;
11月15日,四川成都周某在与男友争执过程中,拿起菜刀从10楼扔出,砸到10米外的公交车站顶棚,随后弹到地面;
11月17日,湖南岳阳一女子被建筑物跳夹板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9日,海南海口一名12岁学生被幼儿园2楼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缝了8针;
……
调查:天降悲剧亟待破解“三难”
事实上,所有人都知道高空抛物坠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现实情况下,记者发现,目前国内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处置主要存在“三难”:
一是“追责难”,一方面锁定抛物者很难,高空抛物往往是一人突发所为,过程转瞬即逝,抛物地点比较隐蔽,很难抓到现行。另一方面很多抛物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
二是“侦查难”,对于高空抛物恶性事件,公安机关会主动介入侦查,但往往见效甚微,对于高空抛物引发的民事纠纷,受害人会倾向于直接诉诸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也不再介入侦查。此外,恶性事件一旦进入民事赔偿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也有所减弱。
三是“执行难”,目前在难以确定具体抛物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判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在实践中侵权责任人不出头,其他人因为“法不责众”而拒不担责,生效判决长期陷入执行难窘境。
破解:多措并举严防“祸从天降”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的第 87 条明确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邵恒宇律师对此表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了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法律如何对被侵权人救济,解决了被侵权人举证难的问题,成为被侵权人的“救命稻草”,但这一规定不可避免地让很多无辜者白白受到牵连,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同时执法机关容易淡化执法意识,破案动力不足。”
记者注意到,为破解“连坐”难题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更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及时回应。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安翔律师告诉记者:“在《意见》发布前,适用现行刑法对相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处罚并没有障碍,但有了最高审判机关明确指引,各地区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同时司法者更容易和乐意冲破司法惯性的局限,更有勇气和底气用足用好刑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