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际 2019-11-24 23:02 的文章

有一种老板叫“法庭上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种劳动纠纷错综复杂,如何公平有效的处理劳资纠纷就成为了职场男女和老板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劳动者的个体在就业时候更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国家为了GDP的增长,《劳动法》其实没怎么约束“老板”,法国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有一人之高,可见法国“老板”创业的艰难。在现代社会,必备的《劳动法》知识对老板和个人都很重要。

有一种老板叫“法庭上见”

一、个体加盟情形下,劳动关系咋认定?

问:个体工商户加盟某品牌公司后,在商场租赁特定经营场地,雇用劳动者按品牌公司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劳动者往往还需遵守商场的管理规定,如配戴统一标志等。此时劳动者与谁有劳动关系?

答:应根据实际的用工、管理及报酬支付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是由个体工商户直接使用、管理并支付报酬,则倾向于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单位在筹备期间,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问: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那么,单位在筹备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此时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工作,能否认定在筹备期间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答:单位未正式成立之前,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筹备期间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劳动者不接受工作调整的,单位能否降低工资?

问: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单位与被告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地点为甲地、乙地或其他分支机构。被告先在甲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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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原告单位机构调整,通知将被告工作地点改为乙地。被告因为不接受,没有按时报到。而后原告单位通知将被告工资降为当地最低工资。被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答:如果能够查明用人单位一方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是正常的,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先也告知了劳动者,而且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劳动者却拒绝到岗,且不参加工作,则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无不当之处。

四、单位规章中有对劳动者较为严格的解除条件,是否有效?

问:有些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解除条件,例如一起案件中,单位规定“与客户争吵,或当客户面争吵,一次即可解除合同”,该案中劳动者确有当着客户面争吵行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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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单位规章制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单位也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规章,可以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五、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金?

答: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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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答: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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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简单地说就是开除三种人:职业病及工伤者,孕妇,无固定期限合同者,用人单位要双倍支付赔偿金给当事人。

七、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该怎么维权?

答:第一步: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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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申请调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向当地街道办或居委会申请调解。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步: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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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步: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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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劳动法》中对女性有哪些特殊的保护?

答: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

3、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护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原因为理由,与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也应当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PS:1、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对国家和个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对国家而言,没有就业就没有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我们国家的工业基础是完备的制造工业体系,所以就业是第一位的,翻一翻每年的zf工作报告,一定会把就业跟GDP增长指标并列。因为这是我们最关注的,也是最重要的数据指标。最近,第三季度经济报告中最主要的指标就业人数完已成了730万,基本上是完成全年1300万总任务的6成。美国总统川普谈让制造业回归,谈让美国再次伟大,都是围绕就业做文章。就业对个人而言,是人生的一次涅槃重生,再完美的个人也需要舞台来展示,而就业一是可以解决个人生存,二是可以实现个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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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学研究表明:报复只能得到短暂和肤浅的快感。如果你的离职是因为想报复老板或者某某同事,那你一定要慎重。如果你的离职是因为“人往高处走”,老奸巨猾的老板一定不会羞辱你和报复你,相反还会给你“送行”。如果你的离职是因为主动离开的,那就不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多要那几个月的工资了。相反,如果老板或者经理是想逼你走,那就记得一定要搜集好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法庭上见。你不仁休怪我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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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对劳动者和老板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