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享最低地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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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12月5日召开座谈会,解读近日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新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享最低地价和租金,且远低于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地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对地价这个核心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价格,要按照最低底价和租金来提供的,远低于商业及房地产用地底价,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将再打7折。”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司长郑凌志向媒体解释,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养老服务业,理应在降低成本方面获得支持,尤其是用地成本,“希望以此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指导意见》还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为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后用于养老服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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