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在前税收治理如何跟上
剑桥大学访问学者、澳门科技大学博士贾宜正一直关注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他过去常思考的问题之一是“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算不算纳税人,要成为优质纳税人到底取决于交税多还是对经济贡献多”。而现在,他开始思考“数字经济带来的价值仅仅是在税收上的贡献价值吗”。11月30日,在2019年第六届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现场,他说,“这十多年来的新词太多了,现在更多人开始关注数据科学。”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下,数据正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资料,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一样,融入生产与生活,而对税收治理能力的考验也在时刻发生。
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以下简称《白皮书》)统计,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4.8%。其中,数字产业化规模达到6.4万亿元,占GDP比重为7.1%;产业数字化规模超过24.9万亿元,占GDP比重27.6%。而在2008年,数字经济总体规模4.81万亿元,占GDP比重15.2%。
“数字经济仅仅是指某一类经济业态吗?数字经济时代已经逐步到来,而不是停留在个别企业的数字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原副巡视员焦瑞进看到了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给税收共治带来的可能,“把能管住的环节放开,比如智能配比财权事权,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智能调整税率。”
从收税者到制定规则者
“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涉及面很广。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没法在税收协定上对新的商业模式进行全面规制。从征管法来看,新增的信息披露内容,能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否支撑税务机关信息管税,都是难点。”在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如果税制改革没有优化,税收治理的质量不会有大幅提高。
实际上,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自2008年启动修订以来,修正案草案几易其稿,尚未正式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像税收征管法这样,经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又退回的情况很少。”刘剑文认为,在目前全国大规模减税降税的环境下,要考虑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另外,相比于2001年针对企业征管的情形,现在的征税对象更多是自然人,要考虑税款确认的程序是否妥当。
来自广州君锐税务师事务所的林晓君就曾遇到一些税收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于平台送积分送红包等促销方式,在税务上并无明确认定;当个人通过平台提供服务时,也未指明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经营所得税进行征税。
虽然交易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义务,但在现实经济业务中,因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经济等新商业模式的产生,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都不再那么明确。仅就交易双方而言,因为网络等平台媒介是唯一的连接渠道,双方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变更或隐匿真实姓名、身份和地址。
“这些年的税制改革在推进依法治税。”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易明通过梳理过去一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发现,过去法官通常只从程序合法、正当上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最近也开始尝试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有效认定。“但数字经济下,新生的事物进步很快,税法则相对滞后,如何对经济形式进行新的定义,税务机关如何定义,纳税人怎么遵从,这都是尖锐的矛盾。”易明说。
如何在税制不够完善的背景下进行数字经济治理?焦瑞进认为税务局等税务系统需要重新定义自己的工作。“从前是收税的,但今后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标准;同时征管要分阶段,要依托技术,形成社会共治的关键环节。”
税收治理或需回归收入分配本质
实际上,数字经济给税收带来的挑战,除了倒逼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也对很多国际税收规则的未来走向产生影响。OECD于2013年就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把解决数字经济下的征税难题作为首要任务。目前,已形成了“两大支柱”方案及各自公开咨询报告,但最终方案并未形成。
“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因此更要注意维护本国税收主权。”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蔡昌说。
在论坛现场,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教授何杨以跨境经营为例,认为要回答的挑战之一在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是否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