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3家保险公司买75万重疾险,患癌却连20万都
保险投保麻烦吗?确实比较麻烦,流程比较多。
例如,要进行健康告知,健康告知的时候要阅读大量的文字,若以前没了解过保险的话,还有一些专业词汇可能需要了解。所以,投保险投保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由保险业务员进行一个协助。
但是,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快速成单,就会主动或者被动的替投保人完成投保工作。而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的一些纠纷,特别是对于在体检中有异常的,有既往健康问题的投保人群来说,理赔就很容易出现纠纷。
本文的这个案例,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体检发现异常,然后去几家保险公司隐瞒了异常投保重疾险,最后被拒保的官司。
2015年7月6日,卜某在内蒙古海市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甲状腺右叶有问题,医生建议是三个月之后再复查。
2015年8月31日,卜某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元的重疾保险;后2016年11月,卜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几天后卜某又在丙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累计重疾险保额75万。
2017年3月26日卜某进入吉林省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甲状腺癌,手术治疗后,卜某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而本案的纠纷,就来自和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查到了卜某2015年体检中甲状腺有异常,而卜某在投保时并没有进行告知,因此丙保险公司作出拒绝赔付20万重疾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法庭上,卜某认为: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并不是无限告知,并且卜某投保的业务员李某也并没有问卜某相关的健康情况。投保过程中采用的是手机投保,所有的操作流程均是业务员李某代为操作,卜某只做了签字。因此,卜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业务。
2、卜某认为,即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2015年体检时的,并不是确诊结果。
3、卜某认为4月其就出院了,但是保险公司6月9日作出拒赔决定,超出了法定的30日未作出理赔决定则丧失合同解除权。这个30天的计算日期应该以4月出院计算。
而一审、二审、内蒙古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1、卜某于2015年7月体检发现异常后,于2015年8月,2016年11月,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已经投保过重大疾病保险,因此,就常规情况而言,应当知晓保险投保过程中有健康告知的情况。而本案中,卜某无法举证保险业务员李某未向其进行询问告知。
2、卜某本身作为某财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专业方面来讲,应知晓保险投保的流程,以及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
3、于2017年3月底至4月初再进行了甲状腺癌手术治疗,然后2017年5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作出不理赔决定,并解除双方合同的决定,符合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的卜某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拒赔20万保险金合理。
1、很明显这是一起带病投保,而引起保险纠纷的案例。
2、这种集中投保,多次投保,事实上并不利于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个有利地位。多次投保,就意味着你应该知晓投保中的某些规则和规矩,法院也不会采信“我什么都不知道”这种说辞。
3、投保需谨慎,严谨的对待投保,能避免很多纠纷。
说一说带病投保,很多人认为:我就是检查出问题,才来买保险,让保险公司赔钱;我带病投保只要采取手段投保成功,保险公司就该赔;我没有告知的身体健康问题,和得的病没有干系,保险该赔。
上面的论调屡见不鲜,典型的把保险公司当成了“吃大户”的慈善机构。
事实上,本文案例中,卜某若在投保时候如实告知了,明显保险公司在得到被保人有异常后,进入核保的最优十有八九都是“责任除外承保”,也就是因为甲状腺出问题,保险公司不赔,但是其它问题保险公司照赔不误。
为了让已知的病患获得理赔,而有目的投保,本身就是一种碰瓷的“骗保”行为。这种情况,除了碰瓷者获益,恐怕没有哪个愿意被碰瓷吧?
而采用了手段获取了保险合同成立,更加说明了“碰瓷”的意图。
至于没有告知的问题和已得的病没有干系,就该赔的论调,更是无稽之谈。好比我们订的车是进口真皮内饰,结果交给我们的是国产的人造革装饰,出了交通事故才发生这个内饰是人造革,这时候4S店说,交通事故和我们没关系。交通事故和是否真皮本来就是两码事,如果告知是人造革内饰,我们也不买这辆车啊。保险告知同样的,若投保人如实告知了,这份保险合同能否成立都未知,哪有扯皮的机会。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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