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1-23 14:37 的文章

减税负、降明星新闻药价 本周民生大事都是你关

  减税负、降药价、保供暖……本周民生大事都是你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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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汇算清缴,两年内年收入不超过12万可免除!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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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虚高”药价,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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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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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等设立许可放开!2019年版负面清单再缩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对外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版负面清单放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等措施,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2018年版负面清单减少事项20项,缩减比例为13%。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共5项,新增了“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事项;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26项,涉及18个国民经济行业事项105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7项,信用监管等其他事项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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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就业创业,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教育部等14部门近日联合发布《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明确,到2022年,职业院校年承担补贴性培训达到较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5000万人次以上;重点培育一批校企深度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器和企业大学;建设一大批面向重点人群、学习内容和形式灵活多样的培训资源库,开发遴选一大批重点领域的典型培训项目,培养一大批能够同时承担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的教师,适应“双岗”需要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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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暖季期间居民用气 “量价齐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在11月份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供暖季期间,国家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国内天然气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对居民用气实行“量价齐保”,即在保障供应总量的基础上,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省份基准门站价格不上浮;对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实行“保量稳价”,即在保障供应量的基础上,价格根据供需关系适度调整,但上浮的幅度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不超过20%;其他市场化气量价格,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