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1-23 14:23 的文章

贵州规范公租房发展 储备土地优先建朱茵的老公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11月1日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意见》涵盖“推进实施精准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等内容。其中,《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公租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国有储备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租赁公租房至少减免四成租金

  《意见》表示,城镇低收入特别是低保(住房救助)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

  对新市民住房保障要求上,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优抚对象、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原国民党退伍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

  同时,《意见》明确,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

  对低保(住房救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公租房房源的筹集方式有新建、购买、改扩建、长期租赁。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

  《意见》要求,要完善公租住房配租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申请时间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储备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一是确保用地供应,二是加强资金保障,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要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今年年底,借助建设银行信息化平台,全省公租房实现数据上线,实现公租房申请受理、退出管理、房源管理、资金管理等所有业务工作的系统化。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高公租房社区信息化及安全防控水平,加快智慧社区建设,切实提升公租房社区居住品质。

  截至2018年底,贵州省通过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累计解决310多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但是,公租房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部分市(州)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盖面较低,尤其是对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跟踪审计中还发现未严格执行保障房政策、改变公租房用途,租金标准过低,租金收缴率低及租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