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1-22 17:19 的文章

第四次经财经网络济普查:法人单位数量增加 吸纳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月20号发布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由于目前公布的数据主要是全国层面的加总数据,我们试着对这个加总数据做一些分析,看能否从数据中发现一些问题。

  首先,从表1可以看到,截止到2018年年末,全国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总数为10929.8万个,其中,个体经营户在数量上仍然是最主要的部分,占了57.6%。相比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的法人单位数增长100.7%,从业人员数增长7.6%。如果我们再看第三次经济普查和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的对比,这期间法人单位数量增长了52.9%,从业人员数增长30.4%。通过观察这三次经济普查数据,可以看到虽然法人单位数量在最近五年增速很快,但法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能力却有比较明显的下降。

  表1 单位数和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万个)
一、法人单位2178.9
二、产业活动单位2455.0
三、个人经营户6295.9

  进一步分析,如表2所示,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及其占比。对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来说,从业人数占比最多的三个行业分布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三个行业,分别为27.3%,15.2%和10.5%,三部分总占比为53%;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来说,占比最多的三个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分别为43%,15%和11%,三部分总占比为69%。可以看出,不管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经营户,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都是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两个行业。

  如果仔细对比第三次和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可以发现法人单位吸纳就业能力下降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虽然从2013年到2018年,制造业的法人单位数增长了100万个左右,但制造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数量却下降了2000万人左右。这说明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就业,机器替代劳动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在下一轮的经济普查数据中可能还会更加凸显出来。

  表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数(万人)从业人员占比(%)个体户从业人员(万人)从业人员占比(%)

合计

38323.6

100

14931.2

100

采矿业

596

1.6

8.5

0.06

制造业

10471.3

27.3

1637.4

11

建筑业

5809.1

15.2

950.3

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6.9

1.2

14.9

0.1

批发和零售

4008.5

10.5

6443.2

4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34.8

3.7

1173

7.9

住宿和餐饮业

706.9

1.8

2235.3

1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7

2.6

44.8

0.3

金融业

1831.6

4.8

房地产业

1268.9

3.3

171.7

1.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0.1

6.0

299.3

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82.9

3.1

48.9

0.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3.2

0.9

7.7

0.0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2.9

1.1

1303.9

8.7

教育

2230.5

5.8

138.2

0.9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47.8

3

132.1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9.8

1.1

180.3

1.2

公共管理、社会保证和社会组织

2508.7

6.6

  数据来源:原始数据来源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经作者计算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还公布了分地区的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数。如

  果我们假定,对每个地区来说,其法人单位数在全国的占比和从业人员数在全国占比应该大致相同。两者的比值,在理想条件下,应该为1。如果两者的比值小于1,我们认为该地区吸纳就业的能力偏弱;如果两者的比值大于1,我们认为该地区吸纳就业的能力较强,以此来评估不同地区法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能力。理论上,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应该越强,也就是这个比值应该越高。这个具体的比值在表3最后一列,与我们通常的感觉不同,尽管上海、福建、江苏和浙江在这个指标上的表现都较好,但东部地区吸纳就业的能力却弱于中西部地区。并且,中部地区法人单位吸纳就业能力反而最好,西部地区则是最为平衡。这种区域间的差异,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户籍制度的限制导致东部地区的法人单位并没有完全发挥其经济集聚的作用,从而也影响到了吸纳就业的能力,这也是应该引起重视的地方。

  表3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

地区法人单位数量(万)法人单位数量比重(%)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比重(%)从业人员比重/数量比重
合计2178.910038323.61001
东部地区1280.258.821621560.96
北京98.9

4.5

1380.2

3.6

0.8

天津29.1

1.3

495.3

1.3

0.99

河北115.1

5.3

1453.2

3.8

0.72

辽宁60

2.8

902.2

2.4

0.84

上海

44.1

2

1204.4

3.1

1.6

江苏

205.4

9.4

3929.2

10

1.1

浙江

154.5

7.1

2951.8

7.7

1.1

福建

70.3

3.2

1726

4.5

1.4

山东

180.1

8.3

2810

7.3

0.88

广东

312.7

14.3

4610.9

12

0.84

海南

10

0.5

157.9

0.41

0.82

中部地区

492.9

22.6

9309.2

24

1.1

山西

46.2

2.1

775.5

2

0.96

吉林

18.7

0.9

417.6

1.1

1.2

黑龙江

25.6

1.2

478.2

1.2

1

安徽

81.3

3.7

1366.2

3.6

0.96

江西

45.4

2.1

986.2

2.6

1.2

河南

127.9

5.9

2384.8

6.2

1.1

湖北

85.3

3.9

1550.6

4

1

湖南

62.3

2.9

1350.1

3.5

1.2

西部地区

405.8

18.6

7393.4

19

1

内蒙古

29.7

1.4

477.5

1.2

0.89

广西

49

2.3

750.9

2

0.85

重庆

51.3

2.4

979.2

2.6

1.1

四川

76.2

3.5

1754.4

4.6

1.3

贵州

34.8

1.6

587.3

1.5

0.96

云南

45.3

2.1

721

1.9

0.9

西藏

4.7

0.2

80.4

0.21

1

陕西

53.2

2.4

927.9

2.4

1

甘肃

23

1.1

395.1

1

0.94

青海

7.3

0.3

118.3

0.31

1

宁夏

6.9

0.3

136

0.35

1.2

新疆

24.3

1.1

465.5

1.2

1.1

  数据来源:原始数据来源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经作者计算所得;

  (钟辉勇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发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