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1-19 00:00 的文章

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等

  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明确,“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

  不再列为假药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后第一次全面修改。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在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进行了回应。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次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百姓关切。”刘沛表示,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刘沛说。

  刘沛说,违反本法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仍要处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办法正在起草

  网络销售处方药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也有意见认为,为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刘沛表示,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网络销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线上线下要一致”,对于网络销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考虑到网络销售药品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此外,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刘沛透露,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将以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土地管理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出席记者会时表示,在土地征收方面,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她说,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魏莉华介绍,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她补充说,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在宅基地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魏莉华介绍说,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资源税法

  强化节水意识 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看来,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财政部税政司巡视员徐国乔介绍,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对此,徐国乔表示,“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他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