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连续报道的“山东中学生奸杀女生疑案”1月13日上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当庭释放。
张志超是山东临沭县人,今年不到31岁(1989年5月生),案发前系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女生小梅(化名)在学校失踪。一个月后,她的尸体在教学楼三层一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2005年2月12日凌晨,高一24班班长,不到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带走调查。第二天,临沐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将张志超刑事拘留,不久,张志超被批捕。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未上诉。
2011年三四月的一天,马玉萍探监时,张志超哭着说,案子不是他做的,希望母亲帮他请律师申诉。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是张志超的辩护律师,谈及张志超当年未上诉的原因时,李逊介绍,案件宣判时,张志超不满17岁,心理素质很不成熟。加之法院未按未成年人的审理方式审理该案,造成张志超心理有很大压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志超觉得这个锅不能替别人背,这才提出了申诉。
李逊、王殿学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因为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曾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鉴定书,这份鉴定书证明死者的尸体上没有被告人张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迹;同案以包庇罪被判三年的王某某多次表示,口供是在办案民警的诱导下形成的,口供称“张志超告诉我他杀人了,让我帮忙看守厕所”等;几位证人也证实,事发当天早上,张志超曾在操场跑早操,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现场血迹等没有进行鉴定;侦查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讯问时无监护人在场……
2017年5月,最高法立案审查该案。同年11月16日,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山东省高院经过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不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1月1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志超无罪,当庭释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小梅,侮辱小梅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张志超:这么多年的痛苦终于过去
1月13日9时40分许,张志超和辩护律师李逊、王殿学及母亲马玉萍等人依次走出法庭。法庭外的马玉萍泣不成声,拉着儿子要给曾经报道过该案的媒体记者下跪以表示感谢,被众人及时劝阻。
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志超说,听到法庭宣判他无罪时,心里非常激动,多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经历了这么多年的委屈,这么多年的痛苦,这么多年的经历,现在终于过去了。”张志超哽咽着说。
张志超说,没有母亲多年坚持不懈地申诉,没有李逊、王殿学两位律师的大力帮助,没有媒体的长期关注,没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正调查和审判,他的案子不可能这么快平反,他也不可能这么快无罪释放,他要对所有帮助他、关注他的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尤其是母亲,这么多年来一直为我的案子在奔波,特别辛苦。”张志超说,回家后,他一定要好好孝顺母亲,让她安享晚年。
谈到一审宣判后为何没有上诉时,张志超说,当时自己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差,加之受到刑讯逼供(山东高院判决书显示,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因此对张志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担心波及家人,就没有申诉。进入少管所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先后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也看到了一些冤案相继平反,他觉得自己不该接受不应属于自己的罪名,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克服了刑讯逼供留给他的心理阴影,这才决定申诉。
“最难的时候就是在监狱填写各种材料时,都要写上‘强奸罪名’字样,明明自己不是强奸犯,但却没有人相信,而且没办法给别人说,也说不清楚,这让我不能忍受,备受煎熬。”张志超说,那段时间,他不相信任何人,也不相信世界上会有公平和正义,他的案子平反后,他相信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宣判结束后,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李逊、王殿学律师说,他们对判决结果部分满意(不是绝对无罪,而是疑罪从无)下一步他们将和马玉萍、张志超一起商量申请国家赔偿的事。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