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内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过去10年里,因多起重大违法行政,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乌市”)屡遭央媒曝光。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9年前后,乌市多份“红头文件”因严重违法被自治区依法撤销(《新疆区政府连撤乌市数个严重违法霸王文件》,法制日报,2009年10月21日)。

报道披露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因严重越权被撤销。根据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项目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并列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方可实施。但该文件既无审批也无目录,擅自扩大征收范围,亦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备案规定。因越权行政被撤销的还有《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该文件还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限制民事权利等问题。同期被撤销的《关于处理水区雪莲山荒山绿化纠纷问题的决定》涉及一起荒山绿化承包权属纠纷,本应由当事人寻求法定解决纠纷渠道,但乌鲁木齐市办公厅却越俎代庖,直接下达为一方纠纷当事人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决定。

时隔10年,乌鲁木齐市似乎并未从上述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反而故技重施,再度在一宗土地出让案中违法行政,拒绝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义务。

据民主与法制社报道,2019年9月25日,新疆自治区政府作出新政复决(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乌市政府在江疆通公司申请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中多次违法行政。决定书认为,乌市政府在该案的信息公开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履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义务”。自治区政府因此严厉批评乌市政府“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尚有待提高。”(《乌鲁木齐市政府遭自治区差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尚待提高”》 ,民主与法制社,2019年11月29日)

为政者须率先奉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但眼下看来,至少从层出不穷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例来看,乌鲁木齐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并未跟得上中央的决策部署。

依法行政重在落实。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决定等方式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直接纠错率达13.1%,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但在乌市,违法文件与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主动纠错却遥遥无期。10年前,《关于处理水区雪莲山荒山绿化纠纷问题的决定》被撤销后,因违法行政遭受重大损失的当事企业秀水地产至今仍疲于行政诉讼。10年后,乌市政府因违法行政被自治区公开“差评”后,当事企业江疆通公司仍被告知:政府没错。

可以说,违法行政和惯性懒政正将乌市加速拉向下一场舆论困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在边陲乌市,这一论断尤显深刻。一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才是治安之策、人民之福。

如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或者说,乌鲁木齐市离“法治政府”还有多远?当下,这是乌市政府需要直面、反思并以践行作答的深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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