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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海口12月13日电(记者刘邓)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原所长吴成杰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合作、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331万元。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成杰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吴成杰有期徒刑六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吴成杰担任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2011年,金某得知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有一个实验室改造工程项目,遂找到吴成杰,表示想做该项目,吴成杰同意,随后,金某以江苏鑫洋公司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合同价为8885381.64元。为感谢吴成杰,金某送给吴成杰100万元。

2012年5月8日,经吴成杰提议,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与海南安评公司签订《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2年,由该所负责药品检测,由安评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收取费用并给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的部分辅助人员发放工资及五险一金。2014年2月26日,双方终止合同。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为了感谢吴成杰的帮助,方某分18次送给吴成杰共计94万元。

之后,吴成杰帮助罗某代理的广州东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该所设备采购中中标,收受对方好处费60万元。在该所仪器和检测耗材采购中收受陈某、熊某共计77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成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90万元。宣判后,吴成杰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成杰受贿3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法律规定,本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鉴于吴成杰有坦白、立功、全部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尤其在二审期间,吴成杰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预缴罚金,属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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