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报道。近来,“AED”的名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当中,它的中文名叫“自动体外除颤仪”,如果有心脏病人突发意外,它可以提供高能量电流,进行电击除颤而完成抢救,帮助发生恶性心律的病人恢复心律,是抢救呼吸、心脏骤停病人的“利器”,被称为“救命神器”。
目前,我国在推广普及AED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公共空间总体配置率低,缺口仍然很大。除了“有没有得用,找不找的到”这些问题之外,如果意外发生,普通公民还会面临“会不会用、敢不敢用”的问题。对施救者而言,一旦施救效果不理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困扰。那么究竟AED应该如何正确使用?
AED急救是每个公民应掌握的技能,AED也是普通人能够驾驭的设备
记者走访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的地铁站、火车站、体育场和学校之后发现,这些城市不同场景的AED普及率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地铁和北京南站、北京站等公共场所目前还没有配备AED设备,上海地铁则主要在一些人流量相对密集的换乘站配备了AED。而急救“黄金四分钟”的存在,不仅对AED设备的数量和设置密度提出了较高要求,更对施救者的急救技能和心理素质提出挑战。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在公共空间设置AED装置的初衷,就是希望普通人也能在危急关头对病人施以援手,AED有全套的语音提示,只要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并按照提示操作,就可能大幅提升心脏骤停病人的生存率。急救医生、从事急救科普工作的张元春认为,在现代社会,急救已经不只是医生的专业技能,而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的通用技能。而仅仅是AED的操作还不够,还需要学会如何判断一个人需要用AED。
今年年初,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就曾提议,将急救培训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生教材。张元春介绍,以海淀区某中学为例,中学生大约只花了不到一分钟就能掌握AED的使用,再通过其他急救知识的学习、训练,很快就可以掌握急救技能。记者观察,整个除颤过程仅需不到一分钟。如需再次除颤或继续心肺复苏按压,系统也会有相应提示。
深圳市急救中心主任周强也表示,其实普通公民大可不必担心“会不会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深圳公共空间已经成功救治至少十人。AED之所以希望能够好好宣传,是因为这是普通人使用的,不是专业医务人员所用的,普通人可以做得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像深圳采购的设备,是既有语音进行指导,同时还有屏幕指导,只要打开电源的开关,就一定可以做到。
周强还介绍,AED的使用门槛虽然低,但为了更高效地实施急救,每台AED设备还会配套培训十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比如地铁站、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每一台AED设备会配10个人。要求提供一台设备对10个人的培训。
北京急救中心培训中心主任陈志提醒,在AED的使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因为AED的工作原理是提供高能量电流,进行电击除颤,要避免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在AED分析的时候,有其他人摇晃患者的身体就会让AED造成误分析。如果在AED放电的时候有其他人接触患者的身体,有可能会造成电误击,干扰AED的正常的工作。
自愿使用AED进行抢救出现意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不少市民担心,遇到心脏骤停病人,如果自己施以援手,最终并没有抢救成功,那么是否会陷入法律方面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民法总则》184条被俗称为“好人法”,其中所谓“好人”是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
此外,《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业内专家认为,想要使公共场所的AED不成为“摆设”,除了从法律层面解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也需要全民提高对急救的认识和对急救技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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