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支振锋
自2019年11月至今年1月,一个新鲜出炉的所谓“香港学界辩论联会”,以“学界辩论”名义,举办“第一届全港中学学界辩论比赛”。
辩论比赛不仅得到“乱港头目”陈方安生担任董事的基金“公民实践培育基金”的支持,还邀请泛暴派立法会议员邝俊宇作评委。
辩论议题更是辣眼睛,不仅有“政治歌曲出现对政治抗争运动利多于弊”“香港人应争取香港独立”以及“解散警队利多于弊”等高度政治化且立场偏颇、观点激进、倾向鲜明的煽动性“辩题”;
还有诸如 “中学不应阻止师生恋”“中学生发生合法性行为不应被视为错误”等价值观严重扭曲、毒害少年、贻祸社会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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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或中小学举办辩论赛,的确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思辨精神和批评性思维的好方式;
参赛学生可以在比赛中学会更好表达自己,以及与他人的沟通与合作,也有利于日后的职业生涯。
在辩题的设置上,当然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言论权利的保护。
但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律,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就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妨碍甚至侵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也不能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而实践中,即便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很多时候言论也不是完全无拘无束的,还要受到道德、伦理甚至一个社会“政治正确”的约束。
以美国为例,在社会高度撕裂的情况下,种族和宗教成为“政治正确”甚至“社会禁忌”,哪怕是不违反法律,公共人物也往往是慎之又慎。一句话不合适,虽然不至于受到法律制裁,但可能会丢掉工作,甚至招致“全民共讨”。
尤其是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中小学生,各国教育界更是无不“小心翼翼”。对于中小学教育,无论是专业讨论、言论表达,还是学术自由,除了受制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规范、道德伦理等约束,还必须以“适合青少年或者儿童心智”的方式进行,必须适应他们的接受能力。
因此,将性、政治、宗教、民族等议题引入中小学,本身就充满高度争议,本质上应为中小学教育行业的职业伦理所不允许。
将高度争议的政治议题甚至极为偏颇和极端的政治立场引入到中小学,对心智尚不成熟的中小学生进行洗脑,这种为了一己政治私利而不择手段的做法,应该受到严肃的谴责。而将不利用青少年成长的性话题引入进来,更是一种不负责和不道德的行为。
即便不是针对中小学生,哪怕是在完全开放的社会辩论中,虽然真正的专业论辩和表达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但也不是完全没有任何限制的。
煽动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的言论,操纵公共情绪、撕裂社会团结的言论,挑起社会对立、制造仇恨对抗的言论,都应该受到限制。
如果这些言论引起了煽动社会仇恨、导致社会动乱的实际后果,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对于高度分化而复杂的现代社会而言,维持社会团结难,而挑起矛盾冲突易。太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成果,就是这样毁于一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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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法律框架,对于社会论辩或言论表达的限制也是不一样的。
在美国,你不能很自然地叫一位陌生男士“帅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尊重的体现,可能构成基于“生理特征”的歧视,甚至性别或种族歧视;
但在中国,一般来讲,你可以叫的自自然然“嘎嘣脆”,因为很多时候这是一种尊重的表现。
同样,在以“契约(宪法即契约)”建国、地方政府系基于契约(也即法律或条约)“加入”到联邦或中央政府的某些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保留有“退出权”,因此有时可以允许公开辩论地方独立的问题;
但在历史上即为“大一统”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公民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不利用国家统一的言论显然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
在维护国家统一问题上,中国自有其传统、法律和标准,不受其他国家“尺子”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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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于“修例风波”发生后于去年筹组的所谓“辩论赛”,从发起人和支持者即可见其真面目之一斑。
筹委会成员杨展匡一直热衷参与政治活动,曾参与2014年的违法“占中”活动;提供支持的“公民实践培育基金”主席则为反对派的余若薇。他们有这样极端而激进的辣眼睛操作,不足为奇。
正是认识到这场所谓辩论赛的本质,已经有21所学校退赛。
这也给我们另外一种启示,除了香港特区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必须负起维护国家统一的宪制责任,依法予以处置外;
香港社会各界能否在维护国家统一、一国两制,维护香港社会问题和发展繁荣上,多一些正向操作和努力呢?
比如,香港各界能否举办一些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主流价值观的类似活动?这才应该是香港主流社会都应该认真思考,积极参与的“公共课”。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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