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长江经济带2.2万余人涉破坏资源犯罪被公诉
绿色发展•协作保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2019)
前言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既是我国经济重心,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长江经济带发展作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等重要指示,为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重大任务,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工作部署,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以首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成果《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引,主动监督、智慧履职、铁面司法,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检察司法保障。
2020年,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要点》,全面协调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继续深化“10项检察举措”,进一步优化检察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司法保障能力,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黄金经济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一)依法严惩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336件7084人,同比分别增长44.39%和43.05%;提起公诉12504件22310人,同比分别增长15.78%和20.26%。其中,非法采矿罪占12.58%,污染环境罪占6.88%,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占6.29%,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11.46%,滥伐林木罪占22.1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18.17%,上述6个罪名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77.53%。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针对长江流域工业废水偷排、危险化学品泄露、固体垃圾倾倒以及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沿江滩涂等违法犯罪,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共受理监督立案8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22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592件81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1件65人。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肃清源头,形成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王某某等61人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案,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式打击,并要求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中央电视台对该案庭审进行全程直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百仗溪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赴江苏、安徽两省侦查取证,对涉案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洪某某等20个民事侵权主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38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注重串并案研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深挖长江首起非法采砂涉黑命案,打掉一个在洪湖燕窝段水域长期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垄断非法采砂业务,造成1死2轻伤的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被核准死缓,其余13名成员分别被判处三至十三年有期徒刑。湖南省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办理公安部督办的“7•24”团伙涉黑涉恶系列案时,对其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向损害公益的黑恶势力依法索赔。
(二)以维护公益为核心,推动解决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老大难”问题。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212件,办理诉前程序26271件,其中发出民事诉前公告1823件,向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24448件;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9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391件;对不依法履职的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0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持续聚焦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着力解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通过办理有影响、有震动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危害长江生态环境顽疾。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交办线索、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督促拆除非法占用长江湿地逾十年、占地超过4.8万平方米的船厂,使被违法占用的113亩湿地重新与长江相连。江西省南昌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赣江岸线非法码头取缔、环境整治清理监督工作,向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城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发出督促整改检察建议15件,30余座非法码头被取缔拆除。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长江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段餐饮趸船取缔、拆除及整治工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件,清理趸船30艘,消除长江行洪安全隐患。
(三)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生产发展转型。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推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与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同部署、共推进。2019年,通过办案共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11.44万亩,消除污染隐患、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31.2万亩,整治造成污染环境企业、养殖场等3426个。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首创先行缴纳保证金的赔付方式,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保证金400万元,破解诉前难以完成环境修复的难题。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污水处理公司非法堆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中,督促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推动涉案公司处置修复费用1.3亿余元全部支付到位,长江边污泥暂存区全部整改恢复到位。江西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与当地镇政府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费123万元。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在督促县环境资源保护局、地方海事处就龙洞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履职案中,与相关行政机关协调,帮助、引导从事渡船旅游的船舶经营者转型发展生态农家乐旅游、生态养殖,或者从事水库生态清洁员,解决后续生计问题,使他们从环境污染者变为环境保护者。重庆市检察机关在长江沿岸的万州、合川分别建立林业、渔业修复司法示范基地,与法院、渔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基地开展“以案释法”“现场庭审”“集中放流”等活动,充分发挥教育、宣传和修复作用,两年来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耕地、林地、湿地等3400亩,治理被污染水域3万余亩,清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5.4万余吨。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母猪笼水源地污染线索依法立案监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争取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支持,保障水源地200余户贫困户750余人的饮水安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增强服务保障的聚合效应
(一)上下一体推动,自觉担当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政治责任。
一是强化督促指导。为配合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4+1”工程,在2018年5月25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上提出,具体指沿江城镇污水垃圾、化工污染、船舶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尾矿库治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张雪樵副检察长分别带队赴安徽、江西等地,现场督导案件,促进问题整改到位。最高检挂牌督办舒某等20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等9件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案件(刑事案件6件、公益诉讼案件3件);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对接,梳理一批需要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解决的案件线索,印发《关于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相关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长江经济带各省级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本省(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牵头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相关问题清单整改情况以及自查发现的新问题。对尚未整改到位且存在执法司法困难,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推动解决的,依法立案办理;对存在虚假整改、反弹回潮等问题的跟进监督。各地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3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62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件。在办案中注重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等,共同推动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完善办案机制。最高检针对长江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主动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沟通,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强化“两法衔接”、统一执法司法律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惩治力度;出台《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跨省案件统一管辖和线索移送等五个方面20条具体措施;发布两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
三是推动解决办案难题。为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鉴定难、费用高的问题,最高检商司法部给予大力支持,增加环境资源领域专业鉴定机构,部署推出第一批共58家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还与中国科学院成立生态环境鉴定联合实验室,指导市级检察院建设快速检测实验室。江苏省、浙江省检察机关与省生态环境部门挂牌成立环保联合实验室。江苏省苏州市、江阴市及安徽省、四川省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快速检验检测实验室试点工作,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证据灭失快、检测耗时长的难题。各地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出台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保护、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专项行动,以点带面推进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整治。
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以开展符合地域特色的专项行动为抓手,深化、细化、实化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拉条挂账、整改销号,优先解决既能够解决又有震慑的问题,助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问题集中整治。安徽省检察机关结合“三河一园一区”重要生态资源,在全省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分别在长江、淮河、巢湖、大黄山国家公园、大别山绿色示范区等流域或区域开展有特色的子专项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共督促复垦耕地428亩,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99处,关停和整治污染企业89家,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3.24万吨。江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五河一湖一江”及饮用水源地公益诉讼保护专项行动,督促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68个,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2.7公里,整治、关停非法排污口23个,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36家,拆除养殖网箱643个、面积2.6万多平方米。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62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463件,起诉197件,督促恢复治理被污染水域8万余亩,关停、整治违法养殖场500余家,清理被非法占用的长江干支流河道117.6公里,清除长江干支流岸线固体废物45.6万吨,恢复被破坏林地1700余亩。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了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夏某某等涉黑人员在洞庭湖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000多万元,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守护一湖四水”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以及江河湖塘非法围堰专项清理活动。云南省检察机关开展“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纳入其中;同时,以2020年世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为契机,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云南方案”。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守护多彩贵州•严打环境犯罪(2018—2020)”执法专项行动基础上,以赤水河、乌江、清水江等长江支流流域为重点,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三)强化协同联动,构建检察协作新格局。
一是跨省域检察保护“形成一盘棋”。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市检察机关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并与西藏、青海六地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共担上游保护责任;云南省分别与贵州、四川两省联合开展三级检察院、河长办赤水河、泸沽湖联合巡河(湖)调研活动;江西、湖北、湖南三省检察机关签署《关于加强新时代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长江流域跨区域公益诉讼和刑事检察协作作为重要内容部署,同频共振保护“一江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检察机关围绕“联防联治协同发力,筑牢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主题召开联席会议,出台加强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三年行动方案,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深度融合。
二是跨地域检察联动“拧成一股绳”。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市三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太浦河流域生态资源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跨界协作开展“同护一江水、共建两岸绿”联合行动,依托苏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和巡回工作站共同对太浦河流域跨界污染情况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勘验取证和初步调查工作,发现公益诉讼线索2件,成案1件;浙江省杭州市与安徽省黄山市检察机关建立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湖北省十堰市与河南省南阳市、陕西省商洛市、安康市三地检察机关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合作机制;四川省建立了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赤水河、贡嘎山、华蓥山、瓦屋山等山川河流保护的跨区域协作机制。
三是跨系统执法司法“同使一股劲”。各地检察机关自觉将检察职能融入本地党委、政府关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各项部署中,变检察监督为共建共享。上海市检察机关发挥磋商主导作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推动矽比科公司润滑油漏出污染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关修复工作,损害赔偿协议履行到位。安徽省皖江五市检察机关主动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渔政、水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提前介入、线索移送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更好协调解决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问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监察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畅通机制、形成合力。湖北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向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8件。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河长办在乌江支流清水河开展“两长”护河大巡查活动,带动市县两级检察院同步开展声势浩大的“两长”巡河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做实智慧借助,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一是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2019年全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培训班,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欧洲环保协会联合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固废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培训班,帮助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最高检积极协商有关专业机构举办无人机驾驶员资格示范培训、环境勘验采样和现场检测技术骨干培训。
二是加强办案团队专业化建设。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互派干部挂职交流,让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检察官助理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各地检察机关以专业化办案分工,积累专业化办案经验,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上海市、重庆市检察机关择优组建环资案件、公益诉讼专业团队,建立专家智库;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等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东江湖生态保护检察局,推行“四检合一”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一案三查”,最大化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上海、浙江、安徽、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与科研院校合作成立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为办理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三是创新检察技术应用。各地检察机关将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取证、移动指挥车等智能化取证设备和指挥系统应用于检察办案调查核实中,实现远程调查、远程指挥和即时信息存储,提升取证效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黎里镇人民政府围湖造地案”中,借助卫星云图比对技术为案件办理打下扎实证据基础,推动黎里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调整方案、三个月内完成工程招标,并根据工程量设定完成期限,稳步推动整改工作,有效回应了群众多年反馈未果的诉求。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智慧检察公益新模式,推进研发智慧公益诉讼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收集案件线索,辅助案件办理。
(五)注重宣传发动,鼓励公众参与。
一是结合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推动立法研究。在办理“关于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建议”等“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最高检统一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工作座谈会和实地办案,赴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公益诉讼检察等工作,反映工作情况和实际困难,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共同推动长江保护法立法研究,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二是结合检察办案开展普法教育。综合运用“两微一端”、专题片、微电影等,及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准、政策把握好、办案效果佳的典型案例,传递长江保护检察“好声音”,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一周年之际,召开长江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制作相关宣传片,推出典型案例,受到广泛关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拍摄生态环境保护题材的院线电影《我是检察官》,生动讲述检察机关保护清水江流域森林资源故事,诠释检察官守护绿水青山的为民情怀,入选中央政法委70年70部优秀政法题材影视作品;该院还与下级院共建660平方米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基地,融室内数字化与多媒体互动于一身,集生态环境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工作成果展示于一体,为提高干部群众生态环保意识提供全新教育阵地。
三是结合履职需求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国际同行的沟通交流。最高检围绕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与环保组织如何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合作以及如何共同推动环保领域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与中华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中心等社会组织加强交流,分享经验、收获理解、凝聚共识;就大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新技术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益保护领域应用等话题,与华为、腾讯、京东等领军企业深入沟通;在云南省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赴江苏省、贵州省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中外比较研究。向来访的美国司法部环境与自然资源局,英国、巴西、越南等检察同仁,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以及欧洲环保协会邀请的气候变化、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国际知名专家,介绍中国环境治理成绩、分享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对标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任重道远
(一)省际协作多停留在工作联络层面。长江经济带横跨9省2市,对大量跨生态系统、环境空间的违法案件,依法打击、有效预防、生态修复,都需要加强区域间的执法司法协作。流域省市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为检察机关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司法尺度、统一开展行动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但是就目前的跨区域协作机制运行情况而言,总体上还多停留在日常工作联络层面,跨区域案件移送的实例还比较少。各省市在谋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面的交流协作还不够深入,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联动办案不紧密等问题。长江全流域的统一专项行动尚未部署开展。
(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相对分散,整体性不足。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布局中,探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主要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主导,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为补充的格局。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配合有待深化、优化。特别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由刑事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官负责刑事公诉、公益诉讼,在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背景下明显影响司法质效。如何有效整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长江生态检察保护的整体性、协调性,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推进铁路运输检察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改革的实践积累不够。最高检在《意见》提出要深化长江经济带铁路运输检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管辖跨省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机制。这项改革的推进落实,涉及铁路运输检察体制并轨的宏观考量,也涉及管辖范围设定、与案件发生地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等配套制度设计,既需要进一步细化制度机制,更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四)跨区域检察办案的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跨区域司法“大数据”共享、分析和应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对跨省市犯罪的空间分布和转移态势进行细致分析、联合发布数据分析报告、形成共管共治合力等机制尚不健全;跨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省际工作协作,及时协调、支持侦查机关跨省取证,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因为污染成因复杂,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易确定、具体责任难以划分,加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办案诉求不同,影响协作配合密切程度。此外,流域省际间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跨省管辖案件修复赔偿款由谁履行检察监督、如何妥善安置等,需要明确规则、完善机制、统一规范。
四、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检察产品
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站在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压舱石”和“引擎”作用只能强化、不能减弱,“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仍然任重道远。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在长江流域治理格局中发挥检察机关的独特作用,与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结合起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结合起来,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与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起来,推进全形态治理、全链条治理、全流域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一)围绕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立足点、着力点、关键点。检察机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主要责任是立足检察职能提供良好法治环境。要主动融入、找准定位,充分发挥多元职能,运用多元方式,把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实、做深、做精。
牢牢抓住办案这个立足点。加大办案督导和指导力度,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挂牌督办、上提办理、指定管辖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标准认真办理,努力办成精品案、示范案。通过办案,切实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升政府治理效能。长江经济带各省级检察院每月向最高检报送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
牢牢抓住长江生态保护这个着力点。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刑事犯罪。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审判和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突出办理涉及违法排污、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等公益诉讼案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督促修复生态环境。
牢牢抓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这个关键点。扎实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认真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对涉民营企业家案件做到每案必审,坚决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企业经营纠纷、超期羁押、“疑罪从挂”等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督办个案,指导办理类案,真正通过办案落实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二)认真落实“一条长江、共同保护”,进一步加强长江经济带检察协作。要实现从单一分散合作向系统整体合作转变,从依靠地缘联系合作向依靠制度合作转变,从临时随机合作向常态规范合作转变。
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要把协作配合落实到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中,用实实在在的案件检验、巩固协作机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由最高检牵头,并发挥沿黄河9省区检察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协同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借鉴长江经济带检察协作机制及其成效,在总结黄河“清四乱”专项行动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检察协作机制。
处理好内部协作与外部配合的关系。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适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公告的新要求,坚持在刑事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在批捕阶段制发诉前公告,会同公安机关完成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证据包括必要的司法鉴定等取证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完善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检察建议整改成效第三方评估等机制。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积极参与由党委牵头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促进统一司法尺度。依托“两法街接”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国土、航运、海事等单位的常态化沟通,形成保护长江的执法司法合力。
处理好巩固与提升的关系。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将结合各地公益保护重点需求、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在每个省区市指定若干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专业化办理某一类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指定管辖、交办、转办的案件,最高检将配套办案经费,为办案单位提供司法鉴定等资金支持。办案单位要由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办案组重点办理,办成精品,办出影响力。沿江检察机关要结合长江大保护工作实际,探索开展危化、尾矿、交通等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加强化工污染治理、尾矿整治、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安全生产等司法保障。
(三)凝聚共识,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持续跟进监督”等理念,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协同各方力量,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的工作衔接,针对在界河、界湖的水污染治理中“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治理难题,统一河湖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共同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加强执法司法信息技术保障。依托正在建设的长江发展网信息平台,推动构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协同指挥体系。重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案情通报、案件移交、联合办案、区域协作、案件咨询等无缝衔接。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专家名录、鉴定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名录,实现专家资源、鉴定评估资源共享共用。跨省际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尝试使用专家意见或者行政机关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作为监督的依据和证据。推广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提升调查取证质效。
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以生物多样性恢复作为检验长江大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标尺,更新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指导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力度。组织专门力量,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公益组织,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国际、国内法律及执法司法实务的比较研究,形成生态多样性保护检察指南。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总结分享“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固废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培训班的成果,加强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的转化应用。注重收集、汇总、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为中国承办202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供检察智慧和检察贡献。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改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宣传方式方法。更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调研考察。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讲解读。加强青少年普法工作,推行法治副校长讲课现场直播。创作公益诉讼检察影视作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