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江禁渔新政解读:最迟2021年之前全面禁捕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 题:长江大保护的一件大事——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全面解读长江禁渔新政
新华社记者董峻、刘紫凌、史卫燕
“江烟淡淡雨疏疏,老翁破浪行捕鱼”的画面,即将从长江流域消失,而我国生态保护事业中的历史性一幕即将开启——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将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
这项政策在长江大保护中的意义何在、如何部署,世世代代以渔为生的人们生计怎么办?就此话题,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1日全面解读长江禁渔政策内涵和实施情况。
最迟2021年之前全面禁捕
于康震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分类分阶段实行禁捕。
第一步是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第二步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是指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重要支流是指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和四川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份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同时,对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也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禁捕迫在眉睫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屏障。”于康震说,“禁捕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据于康震介绍,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等活动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鱀豚、白鲟、鲥、鯮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
生态破坏不仅危及长江水生生物种群繁衍,渔业生产也受到严重影响。1954年长江流域天然捕捞量达42.7万吨,上世纪60年代捕捞量下降到26万吨,80年代为20万吨左右。近年来即使大规模增殖放流,长江每年的捕捞量也不足10万吨,约占全国淡水水产品总量的0.32%。
于康震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2017年至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等要求。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践行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举措。
多方合力保障28万渔民生计
于康震说,鱼儿越捕越少、越捕越小,一些渔民开始铤而走险,用“绝户网”和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结果渔民越捕越穷、生态越捕越糟。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打破困局的必要措施。
根据沿江各地测算,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共涉及沿江10个省市的合法持证渔船11.3万多艘、渔民近28万人。对此,中央财政安排了补助资金对各地的禁捕工作给予适当的支持,积极引导退捕渔民上岸和转产转业。
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10部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各地参照国家部委协调机制模式建立禁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落实退捕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退捕渔民全部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对退捕后暂无生活来源的专业渔民给予过渡期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对贫困渔民和有返贫可能的渔民,对接精准扶贫。
有关部门和地方还将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渔民全部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渔民自主就业创业;加大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力度,为大龄、生活困难的渔民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
禁捕后仍要做大量工作以确保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