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保护令贺兰县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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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宁夏贺兰县的张先生由于忍受妻子的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令妻子离自己远一点,法官审查后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此法院最终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张先生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贺兰县的第一份为男性签出的保护令。
传统观念中,男性往往是施暴者。据此前全国妇联统计,我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妇女、儿童基本是家暴的受害者。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旧观念,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如今有新闻报道男性为家暴受害者,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令人吃惊,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从身形体格上来看,普遍是男强女弱。男性凭借在力量上的先天优势,当夫妻矛盾激化不可调控的时候,一怒之下可能通过殴打或捆绑女性,或限制女性人身自由使女性产生恐惧,使自己在争吵和斗争中占上风,迫使女性顺从自己的意愿;
二是媒体常常报道女性遭受家暴的新闻,使人们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种固定而概括的看法,认为男性就是施暴者,这种刻板成见往往让人忽视了个别特例。
现在有女性成了施暴者,男性成了受害者的案例,打破了以往家暴就是男性施暴的陈旧观念。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不止女性,男性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毫无疑问,无论女性还是男性,法律对任何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的成员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没有例外。只是少有人会想到男性也会成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显示,22.8%的男性都曾在婚姻中遭受过家暴,比例只比女性低2.1%。由此来看,贺兰县为男性签出的这一份保护令打破了常规,具有现实意义,也折射出了男性在家暴事件中一直以来的失语现象。
留意一下近几年的新闻,其实可以发现男性这一本来的强势群体,逐渐在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例如此前有新闻报道,淮安市的一位38岁男子因整天在家无所事事被35岁的妻子经常施以家暴,心疼儿子的父亲最终选择报警;再如今年9月,女星张雨绮被爆与丈夫袁巴元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争执,疑似持刀划伤了袁巴元的背部。
法律铁板钉钉,再加上男性体格力量上的优势,那么为何男性也会遭受家暴?其实,在坊间,家庭暴力一直诶看作是“家庭内务”,家庭内部怎么样,别人管不着,也很难插手。
有的女性天生认为丈夫要在收入等各方面强于自己,否则就不算男人,认为丈夫窝囊、没出息,百般刁难,脾气暴躁的就容易对丈夫恶语相向,甚至拳打脚踢。
而遭受妻子家暴的丈夫碍于男人面子,抱着忍一时的态度,很少考虑选择诉诸法律手段,于是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不得不承认,贺兰县颁发的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维护男性的权益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这告诉丈夫必要时应当放下所谓的“男人被妻子家暴会被人耻笑”的面子,扔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虚荣,在与妻子沟通无果之后,不应该再一味地纵容撒泼放刁的妻子,主动地找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潜在危险,受害丈夫可以借鉴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毕竟《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能有效地变事后惩处为事前保护,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前筑起物理隔离的高墙,让家庭成员少受伤害。
除此之外,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民政部门可以联手居委会、村委会建立联合制度,一起反家暴。同时还应当多在社区、街道倡导男女平等,大力普及《反家庭暴力法》,鼓励夫妻双方尊重彼此的独立性,只有文明相亲相爱,方可琴瑟和谐。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郑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