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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控施工总量从源头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

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新京报快讯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月4日发布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掘路总量,从源头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以管线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逐步将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掘路行为纳入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提升管线建设管理水平。鼓励有利于缩短工期、减少开挖量、降低环境影响、提高管线安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在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中的应用。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针对“马路拉链”、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加大统筹治理力度,取得积极进展。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管线信息共享不到位、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一)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共同研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治理水平。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的普查、入地入廊和安全维护等建设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是城市交通系统、通信设施系统、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给排水系统、环境系统和防灾系统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共同载体。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综合管廊方式建设。各地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协调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与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阶段的管线综合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组织好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底数,找准短板。管线单位是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全覆盖、周期化、规范化,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管线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做好所属管线普查摸底工作,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积极配合做好管线普查信息共享工作。

(四)建设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在管线普查基础上,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管线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在管线建设计划安排、管线运行维护、隐患排查、应急抢险及安全防范等方面全面应用地下管线信息集成数据,提高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共享数据同步更新机制,加强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在各类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动态更新上取得新突破,确保科学有效地实现管线信息共享和利用。

三、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

(五)规范优化管线工程审批。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审批服务流程,将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统一高效管理。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实施严格的施工掘路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减少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和以管线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逐步将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掘路行为纳入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联合惩戒。加强执法联动和审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六)强化管线工程建设和维护。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提升管线建设管理水平。按标准确定管线使用年限,结合运行环境要求科学合理选择管线材料,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工程达到管线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加强管线建设、迁移、改造前的技术方案论证和评估,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沟通协调。鼓励有利于缩短工期、减少开挖量、降低环境影响、提高管线安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在地下管线建设维护中的应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质量管理,在管线铺设和窨井砌筑前,严格检查验收沟槽和基坑,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对管线高程和管位是否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记录,更新管线信息。管线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使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七)推动管线建设管理方式创新。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集约、共享、安全等理念贯穿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全过程,创新建设管理方式,推动地下管线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老旧管网和架空线入地改造,消除管线事故隐患,提升服务效率和运行保障能力,推进地上地下集约建设。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结合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科学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因地制宜确定管廊断面类型、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统筹各类管线敷设。中小城市和老城区要重点加强布局紧凑、经济合理的缆线管廊建设。鼓励应用物联网、云计算、5G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积极推进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改造,为工程规划、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构建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地下管线管理平台。

各地有关部门要系统总结近年来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经验,从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等方面统筹发力,统筹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马路拉链”治理,建立健全占道挖掘审批和计划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监督引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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